来源:宏杰集团 跨境投资圈(公众号ID:manivest1987) 本篇为开曼经济实质系列文,阅读前一篇请点击: 【编者按】 2020年7月13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针对经济实质法又发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谓的《地区间可流动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3.0,下称“指引”)。 最为重要的是,指引3.0针对每一类相关活动提供了指导案例(worked examples),这对实际操作非常具有参考价值。为此,我们特以「经济实质指引3.0系列」的形式,按照「相关活动」的不同类别,和您分享指引中最有价值的关键点——重点合规案例。 本文我们将聚焦:在3.0版指引的指导案例中,作为总部机构,开曼公司从事何种业务会被认定为“相关实体”,并须满足经济实质? 一、关于总部业务(Headquarters Business) 根据开曼经济实质指引3.0版本,「总部业务」被定义为“向同一集团内部的实体提供下述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总部机构向同一集团内部实体所提供的服务不包括:银行业务、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融资及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保险业务、知识产权业务、运输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集团被定义为“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而连接在一起的集合,其须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或须在公开证券市场上交易时合并财务报表”。 从总部业务的定义可以清楚地看出,一个实体是否会被认定为总部业务,与其在集团中所处位置无关,重点在于其向集团其他实体所提供服务的类别与性质。 在从事其他8类相关活动(银行业务、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融资及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保险业务、运输业务)时,开曼公司所提供活动可能会落入总部业务的定义范围内。 也就是说,总部业务和其他业务,可能会同时并存。为避免重复报告,根据3.0版指引的要求,相关实体在从事相关活动时,如果以满足了其他8类相关活动,则不再被认定为从事总部业务。 二、总部业务的核心创收业务(CIGA) 对于总部业务的核心创收业务,3.0版指引和2.0版指引并无实质变化,其规定如下: — 做出相应管理决定 — 代表集团内其他实体产生费用 — 协调集团间各主体活动 基于上述「总部业务」及其「核心创收业务」的界定,3.0版指引给出了四个与「总部业务」相关的指导案例,供广大开曼公司参考。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到底什么样的业务会被认定为“相关实体”,进而须满足一系列的经济实质要求! E. Headquarters Business 三、与总部业务相关的「指导案例」 【案例1】 CayCo Ltd,作为一个相关实体,是一家集团公司的一部分。该集团公司在开曼群岛和其他开曼之外的司法管辖区设有子公司,其中,每家子公司实体都有自身的董事会,负责为自身实体做出战略决策和管理决策,并对相应管理决策和风险负责。CayCo Ltd和子公司之间并无服务协定,且CayCo Ltd不为集团子公司提供任何其他服务。 CayCo Ltd为集团内部特定子公司提供贷款和其他义务方面的母公司担保,该等担保以CayCo Ltd公司资产债券为抵押资产。 此时,CayCo Ltd是一个相关实体,但是其并未承担总部业务的相关活动。因此,CayCo Ltd仅须存档ESN(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文档,不须再满足经济实质测试(Economic Substance Test,“EST”)和经济实质申报(Economic Substance Reporting,“ESR”)要求。 【案例2】 CayCo Ltd,作为一个相关实体,是一家全球性集团公司的总部。CayCo Ltd对集团公司的战略计划和战略方向作出决定,且管理集团风险。CayCo Ltd的高级管理团队花费时间定期与集团下属子公司就执行集团战略和风险管理进行沟通。CayCo Ltd不从集团子公司收取服务费,但从集团子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投资所获的利息、红利和资本利得中获益。 此时,CayCo Ltd是一个相关实体,承担总部业务的相关活动,须存档ESN文档,满足EST,并最终存档ESR文档。由于CayCo Ltd从事了资本利得方面的相关活动,其须在ESR文档中报告该等收入。 【案例3】 该案例和上述案例二几乎一样,仅有的一点不同是:CayCo Ltd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此时,CayCo Ltd不会被认定为相关实体,因为其是开曼群岛外的税务居民。CayCo Ltd仅须存档ESN,并提交其加拿大税收居民的相关证据,不须再满足EST和ESR要求。 【案例4】 CayCo Ltd,作为一个相关实体,是一家全球性集团公司的总部。该集团的其他公司注册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其最终控股母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美国公司董事会为集团设定战略方向和公司政策。 根据一份或多份服务协议,CayCo Ltd雇佣了高级管理、法律、风控、IT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为集团其他成员提供服务。根据服务协议,CayCo Ltd获得相应报酬。 此时,CayCo Ltd,作为一个相关实体,从事了总部业务的相关活动。因此,CayCo Ltd须存档ESN文档,进行EST测试,并最终存档ESR文档。 四、针对总部机构,宏Sir的特别提醒 ◉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和您的客户:所有的开曼实体,即便其并非一个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同样须到公司注册处存档经济实质通知(ESN);对于被认定为相关实体的开曼实体,则需要做更多的合规动作,包括接下来的EST测试和ESR存档。 ◉ 如果一个实体申报的是开曼以外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须向开曼TIA提供直属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实益所有人等方面的信息。该等信息,可通过CRS或经申请,交换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机关(包括最终实益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 开曼实体若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并提交经济实质报告,会被开曼政府处以5,000开曼元的罚款,并加收每天500开曼元罚金。 ◉ 如果一直对经济实质合规置之不理,开曼实体可能会被公司注册处剔除注册(strike off);若情节恶劣,开曼实体的股东或董事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因此,您和您的客户,请务必引起重视、及时申报! 本篇为开曼经济实质系列文,拓展阅读: 声明:本文版权归顶部作者所有,离岸快车已获得授权转载。未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