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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指引3.0系列三: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开曼实体该如何满足经济实质?

来源:宏杰集团 跨境投资圈(公众号ID:manivest1987)

本篇为开曼经济实质系列文,阅读前两篇请点击:
开曼发布《经济实质指引3.0版》,让人头疼的“经济实质”到底要怎样才能满足?
经济实质指引3.0系列二:作为总部机构,开曼公司应如何满足经济实质?

【编者按】

2020年7月13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针对经济实质法又发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谓的《地区间可流动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3.0,下称“指引”)。
这份3.0版本的指引,长达89页,内容涉及到开曼实体经济实质的方方面面。相较2.0版本,其一大变化在于:其包含了对每一类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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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相关活动不同,指引3.0并未针对基金管理业务给出具体的指导案例。因此,本文我们将聚焦: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开曼实体从事何种业务会被认定为“相关实体”,并须满足经济实质(不含指导案例)?

D.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1. Scope of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一、基金管理业务的界定和范围

在开曼经济实质法及相关法例中,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实体,需要满足经济实质合规要求;但是投资基金被排除在外。事实上,二者并不容易区分开来。

针对基金管理业务,指引3.0对具体规定如下:

基金管理业务是一类相关活动。根据经济实质法的定义,基金管理业务是指《证券投资业务法(2020修订)》(“SIBL”)第2规例第3段规定的、由持牌相关实体或由投资基金相关法例授权而从事的证券经营业务。

而针对投资基金,指引3.0则有不同规定:

经济实质法第II.B.2.b有明确规定,投资基金是指一个实体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筹集、运作资金,以使投资权益(investment interests)的持有者从实体的并购、持有、管理或投资处置中获益;但不包括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2020修订)》、或《保险法2010》、或《建房互助法(2020修订)》、或《友好互助法(修订)》而运行的实体。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3.0中将“投资基金”的概念扩充到“私募基金”(Private Fund),即根据2020年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CIMA”)注册的私募基金被视为经济实质法下的投资基金。此外,对于业界一直关注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指南3.0坚持了共同基金属于投资基金的立场。

也就是说,在开曼CIMA注册的私募基金和共同基金,都属于投资基金的范畴,但不属于基金管理业务的范畴,因此,不需要满足开曼经济实质合规要求。对此,开曼的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可以暂时放松、喘口气了了!

2. GIGA for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二、基金管理业务的核心创收业务

指引3.0对基金管理业务的核心创收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可以从4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1. 做出投资资产的持有或出售决定
CIGA主要集中于对投资资产的并购、处置或交易做出决定。该等决定需要在开曼群岛内通过一个投资委员会(investment committee)、董事会(或同等组织)做出。

为确保该等决定是在开曼群岛内做出,一定比例的董事需要亲临开曼群岛。但是,指引并没有对亲临开曼群岛的董事比例做出具体规定,需要case by case地与开曼主管当局沟通。

2. 计算风险和拨备
如果一个基金经理可以将其客户所投资基金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贷风险、流动风险及运营风险等)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评估,并通过基于战略基础的拨备来计算整体风险,此时该基金经理的所作所为属于CIGA。

如果一个基金经理对风险的计算和拨备仅限于对某一领域(而非大部分领域),或基金经理只是例行公事地接受其他实体做出的风险计算,则此时该基金经理的所作所为不属于CIGA。

3. 对外汇率和利率的波动以及对冲做出决定
如果一个基金经理对客户投资基金的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管理做出整体性和战略性的决定 (如负责外汇、利息或其他对冲操作,或对客户投资基金进行风险和优化),则该基金经所作所为属于CIGA。

如果一个基金经理仅对客户所投资基金的特定投资作出孤立(isolated)的决定,则该基金经理的所作所为不属于CIGA。

4. 向投资人和开曼监管部门CIMA汇报
如果一个基金经理可以确保其客户投资基金运转良好,并能够针对该基金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则该基金经理的所作所为属于CIGA。

在这种情况下,可由投资基金行政管理人或其他人士来处理日常存档、行政管理、到CIMA存档等事项。但是,基金经理须确保该等事项可以及时、准确地处理和申报。

三、特别之处:
将基金管理业务外包给开曼群岛外的人,该如何认定?

根据经济实质法及3.0指引,相关实体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必须就其基金管理业务的核心创收业务在开曼群岛满足经济实质合规。

— 如果相关实体将CIGA外包给外国服务供应商(如,在美国、英国或香港的投资经理),则相关实体不应从该等活动中获得相关收入。也就是说,开曼主管当局不应期待相关实体将会从该等CIGA中获得收入,因此不须满足经济实质合规要求。

— 如果相关实体将CIGA的某些方面外包给开曼群岛岛内的服务提供商,将会被认为需要部分满足了相关实体的CIGA,并在对应范围内满足经济实质合规要求。

对此,开曼群岛岛内供应商在收到税务信息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验证通知「30天内」需确认其外包信息。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验证,税务信息局可能会否认“相关主体”已通过岛内的外包服务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要求。

四、不得不做的经济实质通知(ESN)

对于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开曼实体,无论其是否适用经济实质法的“相关主体”,都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对通知的内容和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说明,这就是经济实质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ESN”)。

针对ESN通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开曼实体需要提交的内容包括:
a) 是否从事基金管理相关活动;
b) 如果从事基金管理相关活动,是否属于相关实体;
c) 从事基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是否为开曼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d) 若为开曼税收居民,需要提供财务年度截止日期、提交ESN信息者的姓名和地址;若为非开曼税收居民,需要提供直接控股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和最终实益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身份确认信息、财政年度截止日期、税收居民支持材料等。

ESN提交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受新冠疫情影响,今年的ESN提交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请您和您的客户务必和注册代理联系,确认是否已经合规填报今年的ESN。

除了履行通知义务外, 每个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主体”都应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并提交经济实质报告(Economic Substance Return,“ESR”),其应于每个财年终了后12个月内向税务信息局提交。

以选择了公历年度为财年的开曼群岛公司为例,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告。目前而言,经济实质申报的(“DITC Portal”)信息平台还未正式上线,也没有受新冠疫情影响而延迟的通知公布。

五、宏Sir特别提醒

最后,我们特别要提醒您和您客户的是,指引3.0的所有规定都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而非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普通合伙人。

如您所知,在开曼的私募基金公司,大多采用ELP结构,其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开曼的税收义务非常有限,几乎为零。可以说,经济实质主要增加的是没有在CIMA注册的开曼ELP的注册合规成本。

但是,对开曼ELP的管理合伙人而言,则完全不同。事实上,开曼ELP的普通合伙人不仅要根据自身情况来判断是在开曼当地还是在开曼境外满足经济实质,还须认真对待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而这无疑需要综合考量和跨境规划。

本篇为开曼经济实质系列文,阅读下一篇请点击:

经济实质指引3.0系列四:作为控股公司,开曼实体应如何满足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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