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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发布《经济实质指引3.0版》,让人头疼的“经济实质”到底要怎样才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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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宏杰集团 跨境投资圈(公众号ID:manivest1987)

一、一直在变,让人不知从何下手

自推行经济实质法以来,开曼群岛已经公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例,其中,单单指引就已经更新到3.0版本了(如下图)。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一方面觉得满足经济实质特别重要,应当认真对待;另一方面则对各种繁杂的合规要求,一头雾水、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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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2020年7月13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TIA)针对经济实质法又发布了全新的指引,即所谓的《地区间可流动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引3.0版》(the Guidance Notes for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Version 3.0,下称“指引”)。

这份3.0版本的指引,仍然有长达89页,内容涉及到开曼实体经济实质的方方面面,比如:
✦ 法律架构
✦ 经济实质法的范围
✦ 经济实质测试
✦ 通知和报告
✦ 主管机关职责
✦ 规例:部门具体指导
✦ 外部参考资料(OECD和EU)等等

不要说对普通投资者,即便是对于宏Sir这样的专业服务提供者,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搞清楚所有状况。对于开曼公司来说,要满足经济实质,真的是太难了!

二、化繁为简:3.0版指引的主要变化

但是,无论开曼经济实质法这块骨头再难啃,作为专业人士,我们还是只能硬着头皮去了解和深入研究,并尽可能准确地分享给您和您的客户。

在我们看来,相较2.0版本,该指引的一大变化在于:其包含了对每一类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的具体说明。

即,在「部门具体指引(sector specific guidance)」中,列出了每一类相关活动的范围、可能被认为属于相关活动的活动类型,以及相关活动的核心创收活动(the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认定等标准。

最为重要的是,指引还针对每一类相关活动提供了合规案例(worked examples),这对实际操作将会是非常有用的参考。

总的来说,该指引集中体现了过去12个月开曼经济实质立法的变化,并将各种立法变化纳入到了不同项目的具体指引中。

鉴于指引所涉内容过于庞杂,一篇文章难以尽数,因此,接下来我们将集中和您分享最有价值的关键点——每类相关活动的核心创收界定、及重点合规案例。

三、相关主体、相关活动及核心创收活动

开曼经济实质法规定,“相关主体”从事“相关活动”必须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故明确“相关主体”与“相关活动”的定义是完整理解经济实质法的第一步。

其中,核心创收活动的认定,是最为关键的标准。对此,我们整理如下表:

相关主体
No. 类别 详情
第一类 公司 (1)根据《开曼公司法(Company Law 2020 Revision)》成立的非内国公司;
(2)根据《开曼有限责任公司法(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aw 2020 Revision)》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类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根据《开曼有限合伙企业法(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aw 2017)》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第三类 外国公司 成立于开曼群岛境外,但根据《开曼公司法(Company Law 2020 Revision)》注册的公司。
不包括:开曼国内公司、投资基金、非开曼群岛税收居民
相关活动
No. 类别 核心创收活动一览
第一类 银行业务 1. 筹集资金、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管理活动)
2. 套期对冲安排
3. 向客户提供贷款、商业信用或其他金融服务
4. 管理核心资产,并向投资人和金融监管部门汇报
第二类 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1. 运输、存储货物、配件和原料
2. 管理存货
3. 处理订单
4. 提供咨询或其他行政管理服务
第三类 融资及租赁业务 1. 谈签融资条款
2. 确定并获取待租赁资产
3. 确定融资和租赁的条款及期限
4. 监督融资和租赁合同的执行,并管理对应风险
第四类 基金管理业务 1. 作出投资资产
2. 计算风险和拨备
3. 对外汇和利率的波动以及进行决策
4. 向投资人和金融监管部门汇报
第五类 总部业务 1. 做出相应管理决定
2. 代表集团内其他主体产生费用
3. 协调集团间各主体活动
第六类 控股公司业务 纯控股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减少的(reduced)经济实质测试:
1. 满足《开曼公司法(Company Law 2020 Revision)》下所有的存档要求;且
2. 其在开曼群岛内有“足够”人力资源和办公场所来控股和管理其他实体。
第七类 保险业务 1. 预测、管理并计算风险
2. 保险或再保险
3. 向投资人和开曼监管部门汇报
第八类 知识产权业务 1. 知识产权资产是一项:
a) 专利或类似于专利的研究和开发;或
b) 非贸易或无形的(包括商标)品牌、市场或分销资产;
2. 除非相关活动是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其他核心创收业务包括:
a) 对无形资产创收活动的主要风险及随后的开发做出决定、加以管理,并承受相应风险;
b) 对并购而来的第三方无形资产创收活动的主要风险及随后 的开发进做出决定、加以管理,并承受相应风险;
c) 对无形资产的开发所带来的第三方核心创收活动进行贸易和运管。
第九类 运输业务 1. 管理船员(包括雇佣、支付薪酬和监督员工)
2. 检修和维护船只
3. 监督和追踪运输
4. 决定订购何种商品和何时运输,并组织和监督航行

上表中,突出显示的「投资控股业务、知识产权业务和运输业务」,其核心创收业务的说明都是该指引中的最新内容。在此前的2.0版本中,均是概括性描述,并无细分;但是在该指引中,做出了非常明确的界定,可供您和您客户参考。

其中,针对纯投资控股业务,在符合2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减少的经济实质测试。第1点非常好理解,那就是合规存档。但是第2点中“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办公场所”则一如既往地模糊不清。

对此,此次指引表示:对于纯控股公司,通过开曼群岛的注册服务代理商,「可能」会满足减少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但是,到底能否满足,还是要视控股公司所从事业务的水平和复杂程度而定。

一句话,能不能满足,怎样才能满足,标准依然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解释权在开曼主管当局手中,您和您的客户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不过,好消息是,指引明确指出纯控股公司不需要在开曼群岛内实际运营。

四、案例分享:何种控股公司可享受减少的ESN测试?

如本文开头所说,该指引非常可贵的一点在于,其对相关实体和相关活动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法,进行了举例。在此,我们以最为常见(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开曼控股公司为例,和大家分享指引中所列出的5个不同案例。

【案例1】

CayCo Ltd是一家相关实体。作为一家集团架构的纯控股公司,其持有其他两家公司100%的股份,每年的分红,股息支付至计息银行账户。公司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股利和支付公司费用。这是 CayCo Ltd唯一的活动。

此时, CayCo Ltd 「是」一个纯控股公司。银行账户附带利息收入的收取不影响其被划分为纯控股公司。因此,CayCo Ltd 将被要求提交一个 ESN,以满足减少的ES测试。

【案例2】

CayCo Ltd是一家相关实体,拥有经纪账户,该经纪帐户只持有相关实体的股份。这是 CayCo Ltd唯一的活动。

此时,CayCo Ltd「不是」一个纯控股公司。因为 CayCo Ltd的唯一资产是对经纪人的索赔,其并不直接持有或管理参股证券,而是由经纪人持有。因此,CayCo Ltd不从事控股公司业务,将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减少的ES测试。

【案例3】

CayCo Ltd是一家航运公司,收购了另一家公司 Y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此时,CayCo Ltd「不是」一个纯控股公司。因为它正在开展航运业务,这显然不是一项附带于持有参股的活动。CayCo Ltd 应考虑其是否从事相关的海运业务活动。CayCo有限公司将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减少的ES测试。

【案例4】

Trust Services Ltd作为多个信托的专业受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资产(包括参股资产)。Trust Services Ltd提供托管服务,不是资产的受益所有人。

此时,Trust Services Ltd「不是」纯控股公司。因为它不是为自己持有资产而是收取受托人费用(即除股息和资本利得外的其他收入)。Trust Services Ltd将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减少的ES测试。

【案例5】

GP Ltd是豁免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代表豁免有限合伙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并代表豁免的有限合伙取得该股权的全部股息和资本利得。作为豁免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 Ltd参与豁免有限合伙业务的管理和开展。

此时, GP Ltd「不是」一家纯股权控股公司。原因在于:
✪ GP Ltd并不为其自身利益持有资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该资产由普通合伙企业代表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
✪ 普通合伙企业对豁免的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和开展业务,是指普通合伙企业所实施的活动明显不是附属于其在豁免的有限合伙的参股份额(即普通合伙人权益)。GP有限公司应考虑其是否在为自己的利益开展相关活动。
因此,GP Ltd将被要求提交 ESN,不得享受减少的ES测试。

五、宏Sir观点

◉ 事实上,该指引对9大类别的相关活动,都列出了判定案例。篇幅所限,本文无法一一详述。如果您对《经济实质指引3.0版》感兴趣,可以微信后台回复「咨询」二字,了解更多情况。

◉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您和您的客户:所有的开曼实体,即便其并非一个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需在存档周年申报(annual return)前到公司注册处存档经济实质通知(ESN)。

◉ 如果一个实体申报的是开曼以外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须向开曼TIA提供直属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实益所有人等方面的信息。该等信息,可通过CRS或经申请,交换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机关(包括最终实益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 开曼实体若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并提交经济实质报告,会被开曼政府处以5,000开曼元的罚款,并加收每天500开曼元罚金。

◉ 此外,开曼TIA将于在第三季度推出一个经济实质报告平台,这就是所谓开曼群岛DITC Portal,供开曼实体在网上直接申报。通过该申报系统,开曼税务局将可以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共享您或您客户所申报的信息,比如税收居民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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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开曼群岛 DITC Portal推出后,开曼TIA还会发布相关的使用指南。对此,我们会一直关注,并第一时间和您沟通。敬请关注!

本篇为开曼经济实质系列文,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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