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法人概念的来源及内涵 澳门法律的渊源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澳门《民法典》的立法体系渗透着深厚欧洲大陆法系的历史思想痕迹。现行1999年11月起生效的澳门《民法典》的立法渊源直接继承于《葡萄牙民法典》。 既然,澳门《民法典》是《葡萄牙民法典》的延伸,那么葡萄牙法律学说所确立法人的概念是怎样的?葡萄牙民法承认自然人拥有法律人格外,在符合一定法律要件后,赋予法人的法律人格。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 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 教授认为法人是由若干个人或财产为共同或集体目的而组成的集合体,且获得法律体系赋予法律主体资格。①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拥有自己的财产,法人财产是独立存在的。法人机构行使其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并以法人名义实施一切法律行为。至于法律行为目标要件必须遵守法律、具有确定性,以及禁止违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风俗②。法人是由众多集合体的共同意志构成;法人的存在,能确保社会集体获得持续而稳定的共同利益和资源,在社会上更易获得政府的关注,因此法人机构或团体比独立个体的自然人更容易、更有效达到目标,甚至超越自然人的寿命。葡萄牙法律学家Manuel de Andrade 教授在《法律关系总论》写道:“法人人格是建基于一个法律之外的现实。但这个法律之外的现实与自然人的现实却大不相同。自然人法律人格以一个有血有肉有意识的自然个体为基础。法人法律人格则奠基于人的组织或人和财物的组织,这些人和物将用于实现共同利益或集体利益,原则上,该等利益属于较长期的利益。”③葡萄牙民法在理论上将法人分为社团和财团、公法人和私法人;在法律上分为团体、财团及合伙。 二、内地与澳门法人概念的差异 《葡萄牙民法典》的法人概念延展到澳门《民法典》第140条:“规定适用于社团及财团,且在应作类似处理之情况下,亦适用于合营组织。”藉此,在澳门的法律体系里,《民法典》立法者基本采用二分法将法人分类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这两类法人不以谋求经济利益为宗旨。内地《民法总则》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类似澳门的公司法人。非营利法人则接近于澳门的社团和财团;社团以自然人为集合体组织而成,是集体意志的体现,社团成员结集一起为实践共同的利益,但不是以社团成员的经济利益为宗旨。财团以财产为组织基础,由创办人(自然人或法人)捐助财产,旨在实践某一特定目的由创立人捐助某特定资助而成立。按照《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从特别法人的法律定义来看,仅“机关法人”能对照澳门的公法人即政府机构,只因澳门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澳门《商法典》立法者则厘订公司法人,《商法典》第176条:“公司之设立经登记后,公司即取得法律人格。”《民法典》第140条中提到“合营组织”,关于它的法律定义,从《民法典》第184条第1款可以找到:“合营组织为以人为基础之法人,其成员有义务提供财产或劳务,以共同从事某种非以单纯收益为内容之经济活动,谋求达到分配从该活动所获得之利润之目标或积聚资金。”澳门法官冯文庄指出葡语 sociedade一词蕴含两个涵义,既可指公司,亦可指合营组织。④根据《民法典》第184条第2款:“合营组织分为合伙及公司。”公司是盈利为目的经营商业行为,而合伙是介乎于个体商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经济实体。 三、澳门政府设立和经营公司实例 根据澳门《商法典》第174条,澳门公司的种类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公司法》第2条及第3条明确认可中国境内设立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澳门不存在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但澳门政府机构可设立和经营公司,如2019年4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工商业发展基金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组成设立“澳门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行政长官依据《基本法》第50条第5项制定第8/2019号行政法规设立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起始资本额为澳门币14亿元,由股东按比例悉数以现金认购,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占96%,工商业发展基金占3%,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占1%。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公司的最大股东,该股份由澳门财政局持有,其余股份由其他股东各自持有。第15/2019号行政长官公告《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分别委任3名人士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兼任“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工商业发展基金兼任“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兼任“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时,该公司必须依照《商法典》的规定如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秘书、监事会,以及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举行同步会议。由此可见,澳门政府机构所设立公司与民事公司的法律制度无异。 [ 注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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