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颁布以后,属于本次营改增的生活服务企业、金融业对业务中大量发生的代收代付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产生了疑惑: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代收代付费用怎么办。 曾老师总结了代收代付费用在营改增处理中几个不同方式: 一政策规定仅以实际取得收入纳税 36号文附件二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代收费用、代付费用不计入收入。 举例: 1、从事货币兑换服务:一进一出的货币资金不计入金融机构的收入,中间的服务费用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 2、从事资金结算、资金清算服务:结算的资金、清算的资金不计入金融机构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 3、从事信托管理、基金管理:受托管理的基金资金、信托资产部不计入金融机构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 二符合条件不作为应税收入 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满足条件的财政性收入不作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政府部门收取的代收代付费用不纳入应税范围。 但以上情况适用范围很窄收取时需要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一般企业不适用。 三代政府收取不属于价外费用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代为收取并符合附件一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代政府收取的行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作为往来核算即可,不作为企业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举例:在海南岛住酒店,酒店会代政府收取政府调节基金,根据酒店星级不同,每人每天从2元到11元不等。该代收的政府行政事业收费就不需要计入酒店收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应该有政府文件或者财政票据作为依据,比较容易判断。 四符合条件的代收不计入应税收入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还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经营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比较常见。关键的要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举例: 1、旅行社代售门票:景点提供税务监制的门票给购买者作为发票,旅行社将收取的资金交给景点,该代收的门票款不属于价外费用,旅行社只需要按自己收取的代理费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 2、建筑企业代购保险:建筑企业代甲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建筑企业代收代付的保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供电企业或者房产业主向租客开具电费发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电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人力资源企业代缴社保:接受企业委托,代理缴纳社保,委托将将社保资金转入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人力资源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机构向委托企业开具行政收据或者缴款水单,人力资源公司不需要将代收代交的社保资金计入应税收入。 理解政策时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发票,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 五属于价外费用计入应收收入 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收费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举例: 1、某学校搞春游活动,统一为每个学生购买一份保险,保险公司向学校开具了发票,该学校向每个学生收取了保险费,该保险费属于学校的应收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提醒企业:不要把属于收入的部分改为代收,收取以后再向自己的上游供应商支付,自己掩耳盗铃地认为:属于代收代付资金,不需要纳税,以为这样就可以降低应税收入。 代收代付,委托方是否纳税,是否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是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