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资讯 » 资讯 » 香港公司:关于整批延期提交2015/16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

香港公司:关于整批延期提交2015/16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

税务代表通函
有关整批延期提交2015/16年度报税表的安排事宜

本通函旨在公布未来一年提交报税表的安排。 在本通函内,税务代表是指获纳税人授权为《税务条例》的施行而代其行事的人。 有关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局不接受电邮形式的授权),并由所代表的纳税人签署。 税务代表申请延期提交报税表(包括整批延期)时,必须声明其已获有关纳税人书面授权委托。 本局会拒绝办理任何未获书面授权的申请,税务代表必须在获得书面授权后再作申请。 为方便税务代表作出申请及声明,各类申请表格已载于本局网页「税务数据-个别人士/公司业务」目录下的「税务代表专栏」( www.ird.gov.hk/chi/tax/taxrep.htm)内,可供税务代表下载。

2.本局会定期在税务局网页的「税务代表专栏」内提供最新数据,以助税务代表填写和提交报税表。 专栏亦会不迟于2016年4月1日刊登此通函的中、英文版本,以供参考。

3 .一如往年,本局会为税务代表提供为其客户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安排,详情在下文阐述。

(甲)利得税报税表

整批发出的报税表─「活跃」档案

发出日期

4 .本局将于2016年4月1日向属于「活跃」 档案的法团和合伙业务整批发出2015/16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

延长提交期限

5 .纳税人如聘有税务代表,其交回2015/16年度利得税报税表的期限,将由报税表第一页上所注明的期限延展至下述日期:

结账日期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 介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者并无延期(结账日期「N」类)
  • 介乎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者2016年8月15日(结账日期「 D」类)
  • 介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者2016年11月15日(结账日期「M」类)

虽然提交日期已延展,但希望贵行号可在延展限期之前能尽量多提交报税表。 同时请留意下文第14至18段有关可申请的进一步延期。

客户变更通知

6 .贵行号在2016年3月1日前就所代表的纳税人及其结账日期类别的所有通知,本局已记录在案,你毋须为这批纳税人申请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 然而,请通知本局以下的变更:

  • 在2016年3月1日或之后才委托贵行号为税务代表的新客户;
  • 自2015/16年度最后评税起,终止委托贵行号为税务代表的纳税人;及
  • 结账日期有所更改的客户(须注明每个客户的新、旧结账日期)。

7.上述的通知必须:

  • 在2016年5月3日或之前提交;
  • 依照结账日期类别(即「D」或「M」)分类;及
  • 按税务局档案号码前缀分组,并按附录I所述之分表提交。

8 .如贵行号在2016年5月3日至31日期间,有上文第6段所提及的客户变更,务请于2016年6月1日或之前,以上文第7段所述的「分表」方式,向本局提供其详情。 而于2016年5月31日后的变更,应尽快将个别个案以书面知会本局。

9.为方便本局把数据输入计算机纪录,请贵行号在提交上述列表予本局时,叙明贵行号的商业登记号码和分行编号。

整批发出的报税表─「非活跃」而到期复核的档案

10.本局将于2016年4月5日,向属于「非活跃」而又到期接受复核的法团和合伙业务(即在本局档案号码中前缀为22或95的纳税人),发出2015/16年度利得税报税表。 于上文第5至9段阐述的整批延期安排,同样适用于此批纳税人。

11.如贵行号所代表的客户在本局的档案属「非活跃」类别,亦已通知本局其最新通讯地址,若该客户未有收到2015/16年度报税表,即可假定其业务未到期复核,毋须要求本局向该客户发出2015/16年度报税表,或向本局呈交其2015/16年度的财务报表。 但请留意第24段关于通知须课税的责任。

定期发出的报税表

12.在本年度内(不包括2016年4月1日和2016年4月5日)获发报税表的纳税人(包括其税务局档案号码前缀为22、23、95或97的纳税人),如申请延期,税务代表必须按附录I所述的组别分表提交申请延期客户的列表。 延期申请须于发出报税表日期一个月内交到本局。 为协助本局尽快处理有关申请,请在列表上列出各纳税人所获发报税表的发出日期及结账日期类别(即「D」或「M」)。 这些申请将会按整批延期计划的基准处理。 因此,结账日期「D」及「M」类的纳税人均可当作获批准分别延期至2016年8月15日及2016年11月15日提交报税表。

13.请注意,在本年度内收到其首份利得税报税表的纳税人(即税务局档案号码前缀为23或97的纳税人),可以在报税表发出日期起3个月内提交报税表。 你毋须为此延期提出申请。

进一步的延期

使用电子报税的进一步延期

14.为推广电子报税,若你的客户将透过互联网填报其利得税报税表,本局会批准较正常期限多两星期的延期申请。 这两星期的额外延期是由第5段所述的延展提交日,或提交该报税表的正常到期日之下一天开始计算,两者以较迟者为准。

1 5 .这类延期申请可按附录I所述的组别分表提出,列明各个案的税务局档案号码、结账日期类别及获发报税表的发出日期。 这类延期申请必须在提交报税表限期前的7个工作天或之前交到本局。

是年度属亏损而结账日期为「M」类个案的进一步延期

16.在延期提交报税表计划中,获得利润的个案会获优先处理。 为使税务代表能集中及分配较多时间处理该等个案,在2015/16课税年度有蒙受可扣除亏损而结账日期为「M」类的个案,可获进一步延期至2017年2月1日。 这类延期申请须以分表方式列明个案的税务局档案号码,并于2016年10月3 1日或之前提交本局。 在特殊情况下,个别申请可于2016年11月15日或之前提出。 这类延期申请的批准是有条件的,就是在即将提交的利得税报税表内必须有可扣除的亏损。

17.请注意,如属结账日期为「M」类的亏损个案,以使用电子报税为理由申请进一步延期,可批准的延期提交期限同为2017年2月1日。

已申请进一步延期但未能符合有关条件

18.如已经以使用电子报税为理由申请延期,但最终填报文本报税表,或已申请适用于结账日期为「M」类的亏损个案的进一步延期,但在随后提交的报税表内填报应评税利润,却无合理辩解,本局将会考虑根据《税务条例》第80或82A条采取惩罚行动。 在这些情况下,已取得的进一步延期会被视为无效。

批准延期申请的通知

19.除非另获通知,贵行号可当作所有按此计划的延期申请均获批准。 本局将不会发出认收信或批准通知书。

未能在延期期限届满前提交报税表

20.对于任何未能在延期期限届满前提交报税表者,本局将发出估计评税或进行处罚程序。 税务代表必须提醒客户,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未有填报或逾时提交报税表,本局将会根据《税务条例》第80或82A条向他们采取法律行动。 如持续逾期提交报税表者,大多会受到惩罚。

超逾延展期限的延期申请

21.在一般情况下,本局只会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才会批准比上文所述更长的延期。 如欲申请这类延期,最迟须于整批延期最后期限届满前14天以书面提出,并须解释未能准时提交报税表的原因,以及夹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代表不应假设本局会批准任何更长的延期。 本局不会接纳逾时的申请,亦不会处理任何透过电话提出的申请。

有关清盘公司

22.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安排不适用于清盘公司。 为了能尽早确定清盘公司的利得税税项,除非有充份理由,本局不会批准延展清盘公司的提交报税表期限。 该等公司如曾根据整批延期计划获批准延期提交报税表,在开始清盘时,该延期批准便会自动被取消。 在此情况下,报税表必须于本局发出取消延展批准通知日起一个月内提交。

向新登记业务发出报税表

23.本局通常会于新业务开业(或成立为法团当日起计)约18个月后发出首份利得税报税表。 不过,本局亦会因应个别情况,而提早发出暂缴利得税报税表,予以填报。

通知须课税的责任

24.应课税的人有责任于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4个月内,通知税务局局长其本人须课税。 评税主任将对无合理辩解而未有依期申报的个案,采取适当的惩罚行动。 如纳税人在上年度收到本局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并合理地预期将收到本课税年度的利得税 报税表,则毋须于规定的4个月内,通知税务局局长其本人须课税。 不过请注意,如纳税人曾收到本局通知,表示将不会每年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或是属新开业个案,则仍须于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税务局局长。 本局于收到该等通知后,便会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予以填报。

填写报税表及提交有关明细表

2 5 .如果各位在拟备报税表时能加倍小心,本局便能节省时间及资源,更有效地处理和评审报税表,并减少向纳税人查询,执业人士亦会因此受惠。 所以,在提交报税表前,确保报税表内所有部分及项目已清楚填好委实重要。 尤请特别注意以下项目:

  • (i)所申报的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应与所附交的计算表上计出的金额吻合;并必须仅为该年度实际产生的数额,不应将前期亏损自行抵销利润或纳入当年亏损之内。
  • (ii)所有金额必须以港元申报(不包括角、分)。 如财务报表是以外币拟备的,在各项填写的金额必须先转换为港元。
  • (iii)必须回答B IR51及B IR52的第8部有关代或与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进行的交易的各条问题。
  • ( i v)必须在B IR51及B IR52的第9.1、9.3及9.4项,分别填报未被纳入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内的海外利润金额、售卖香港物业所得的利润金额及售卖其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金额。

26.本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因应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已延伸至私募基金,在BIR51第3.3项及BIR52第2.3项加入了根据《税务条例》第20AF条的推定应评税利润。

27.下列数据的列表及解释必须连同报税表一并提交:

  • 利息开支
  • 声称源于海外的利息
  • 源于海外的利润及有关开支的分摊
  • 所支付的费用(收款人的全名和地址及费用性质,例如:管理费、服务费或顾问费。 此外,如有关服务公司是属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4号(修订本)所视为的相关公司,则须提交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利得税计算表副本。 )
  • 分判承包的费用(收款人的全名,地址及款额)
  • 法律及专业费用(收款人的全名及服务性质)
  • 修理及改进方面的支出
  • 佣金支出
  • 坏帐准备及注销
  • 改善批租土地的支出
  • 储备及准备金账目的详情
  • 购买及售卖资本资产,包括物业
  • 销售成本

28.报税表是由税务委员会所指明,如填报不完整或未有夹附必须提交的左证文件、附表及数据,可被视为无效。 为方便评税主任审核和处理报税表,本局要求纳税人和其税务代表在制备财务报表和附表时,采用大小适中的字体,并为左证附表及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加上相互对照识别注号。 此外,本局呼吁纳税人和其税务代表在制备连报税表一并递交的左证文件时,能 遵照刋登在「税务代表专栏」内,有关左证文件的纸张、字体、印制及钉装 的格式要求。

29.本人藉此请各位留意《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5号(修订本)第19段的特许。 根据与内地企业达成的來料加工安排,香港公司或须提供机械或工业装置给内地企业使用。 如香港公司因此特许而可享有机械或工业装置折旧免税额的50%,该申请必须是基于折旧免税额,而不是根据《税务条例》第16G条的资本开支扣除。

31.此外,税务局网页内公布了更多普遍适用的「事先裁定」个案,对填写报税表或有帮助。

30.为协助纳税人及税务代表能完整并准确地填写报税表,本局会不迟于2016年4月1日,于税务局网页登载更新了的填写利得税报税表(文本或电子形式)的常见问题及答案。

更多详细请登录(香港税务局网站:http://www.ird.gov.hk)

评论已经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