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