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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模式11家公司详解红筹返A股模式

境外股权全部转回境内

根据红筹架构设立时的模式不同,可以分为“废除控制协议”和“境外股权转让给境内”两种方式:

一、 废除控制协议

263网络和启明星辰在红筹搭建过程中采用了VIE/新浪模式,所以在拆除过程中,采取了和红筹搭建相反的程序。

263网络

红筹架构:

境内自然人通过其设立的BVI公司和开曼公司(SPV)在境内设立WFOE,然后WFOE以新浪模式协议控制263网络(最终的发行人)。

红筹架构调整:

终止境内WFOE和263网络交易安排,废除一整套控制协议;对发行人(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由实际控制人持股,还原真实股权构成。先调整境外公司SPV股权结构,回购境外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并将其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最后对境外SPV公司进行处置。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特别问到“发行人股东放弃海外上市计划后境外投资主体的清理情况”,公司的答复是特殊目的公司均已注销或者因未缴纳年费而自动终止。

启明星辰

红筹架构:

在开曼成立境外上市主体开曼公司唯圣控股(,境外人士(系境内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在海外设立BVI公司,BVI公司控股唯圣控股。唯圣控股在境内设立WFOE,WFOE以VIE或新浪模式协议控制境内企业启明星辰。

红筹架构调整:

证明一整套控制协议未实际履行;境外公司回购境外投资机构持有的股权;调整境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引入境外投资机构和公司高管,使境内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安排与境外SPV一致。向第三方出售开曼公司WFOE,注销BVI公司

二、境外股权转让

华平股份

红筹架构:

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SPV(BVI公司),由SPV通过向第三方借款并购境内企业100%股权,境内企业变更为WFOE,境内自然人通过SPV间接控制境内企业WFOE。

红筹架构调整:

SPV直接将境内企业WFOE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各境内自然人,境内企业由WFOE变更为内资企业;而境内自然人将SPV的全部股权由于借款协议解除而转让给无关联的境外人士。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红筹架构调整在10号文之前已经完成。

嘉寓股份

红筹架构:

境内自然人田家玉通过持有香港嘉寓(境外公司)的控股股权控制嘉寓集团(最终的发行人)。

红筹架构调整:

香港嘉寓将所持的嘉寓集团股份转让给建银国际(境内公司)、新新资产(境内公司)及境内自然人覃天翔,其中新新资产与香港嘉寓的实际控制人同为田家玉。转让后,新新资产为嘉寓集团控股股东。

控制权回归境内,境外股权转让给另一境外SPV

日海通讯

红筹架构:

境内自然人通过BVI与境外VC合资成立CaymanSPV,由Cayman SPV与境内企业(由该等境内自然人及发行人高管持股)合资成立JV(最终的发行人),再由JV收购该等自然人在境内的主要资产。整个红筹架构的搭建在75号文之前完成。

红筹架构调整:

剥离Cayman SPV及其上面的SPV等境外架构,由Cayman SPV将持有的JV股权直接转让给境内自然人在境内设立或控股的企业和境外VC的香港子公司,使发行人保持JV的法律性质(但外资比例由红筹架构调整前的大于25%变为低于25%),使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变,控股权回到境内,使境内SPV和开曼公司等离岸公司(未注销)脱离上市主体。

得利斯

红筹架构:

境内自然人通过BVI公司控股的香港公司与其控股的境内企业合资成立JV(最终的发行人),再由新加坡上市壳公司(拟在新加坡上市)受让香港公司和境内企业持有的JV的全部股权,JV变成WFOE。整个红筹架构的搭建在75号文之前完成。

红筹架构调整:

由新加坡上市壳公司将WFOE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自然人设立的境外SPV,再由SPV分次将所持部分WFOE股权转让给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内企业,使发行人回复到海外上市前的JV的法律性质,使JV的控制权回到境内。最后注销新加坡上市壳公司。

控制权回归境内境外SPV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而保留

嘉麟杰

红筹架构:

境内自然人黄伟国通过持有香港嘉乐(境外公司)的控股股权控制嘉麟杰(境内公司)

红筹架构调整:

香港嘉乐将所持的大部分嘉麟杰股份转让给国骏投资,国骏投资为实际控制人黄伟国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后,控股权落地,香港嘉乐依然持有嘉麟杰10.02%的股份。

誉衡药业

红筹架构:

境内自然人为海外上市在BVI设立誉衡国际(SPV),通过境内企业(最终的发行人)多次股权转让,誉衡国际持有境内企业的100%的股权,使其成为WFOE。

红筹架构调整:

誉衡国际(SPV)先后向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分次转让所持发行人股权,使发行人从WFOE变更为JV,并最终使发行人控股权回到境内公司,但誉衡国际(SPV)

仍然保留,并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持有发行人28%股权。

向日葵

红筹架构:

境内自然人吴建龙通过BVI公司、开曼公司控股的香港公司在境内独资设立一家WFOE,后由WFOE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多家境内投资机构后,境内自然人通过境外SPV间接控制发行人70%的股权。

红筹架构调整:

剥离开曼公司和BVI公司等境外主体(未注销),由开曼公司将香港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自然人吴建龙;再由香港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吴建龙转让45%的股权,使发行人控股权回到境内。香港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保留25%的股权,最终实际控制人吴建龙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71%的股权。

类似项目还有汉得信息、尤夫股份、星期六等。

境外公司作为境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而保留

在下面两个案例中,由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所以其在香港设立的SPV公司得以保留并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方式而存在。

信立泰

红筹架构:

境内自然人叶澄海、廖清清夫妇(均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设立香港美洲贸易公司(SPV)与香港信立泰(另一SPV),叶澄海、廖清清各持有香港美洲贸易公司50%股权,叶澄海和香港美洲贸易各持有香港信立泰的50%股权。香港信立泰与深圳华泰康(境内公司)共同出资设立JV(境内发行人),香港信立泰持有JV 90%的股权。

红筹架构调整:

香港信立泰通过向JV增资,最终持有发行人95.55%的股份;JV的另一境内股东深圳华泰康将其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境内公司,一个是实际控制人叶澄海的亲戚控股,一个为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境内公司。

世联地产

红筹架构

实际控制人陈劲松和佟捷夫妇(均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设立海外投资公司(SPV),海外投资公司在香港设立另一SPV世联兴业,世联中国(香港公司,拟在香港上市)通过配股的方式使世联兴业成为世联中国的控股股东,而世联兴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世联中国在世联地产(发行人)中的控股地位来实现对世联地产的控制

红筹架构的调整:

世联兴业(SPV)将持有世联中国的股份转给实际控制人陈劲松。实际控制人通过世联中国控制世联地产。世联兴业和另一SPV海外投资公司注销。在补充法律意见中,发行人律师对于发行人股权设置的原因做出了解释:

(1)实际控制人陈劲松在1991年获得香港身份,1993年在香港收购世联置业(世联中国前身),世联置业在1993年在深圳设立世联咨询(后来的发行人);

(2)世联中国拟在香港上市,在2000年参照当时香港拟上市公司惯例,设立海外投资公司和世联兴业,后最终未在香港上市,但世联中国的股权架构一直稳定延续至今;

(3)实际控制人通过世联中国持有发行人股权,考虑随着国内业务的发展,为建立稳定的管理团队,需要在世联中国的股权层面上引入公司的管理层,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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