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快车网获悉,历经多年协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正式出台。协议约定了对两岸经济往来中产生的各类所得的征税权限和优惠税率,并明确了当双方就同一项所得征税时会各自采取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25日在福州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双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一方或双方居民(居住者)及对其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 二、税款征收 双方同意对一方居民(居住者)来源于另一方的所得按下列规定课税。 (一)营业利润 一方居民(居住者)企业在另一方营业取得的利润,在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另一方予以免税或不予课税。一方如对关联企业间交易进行转让定价(移转订价)调整,另一方应作合理对应调整。 (二)海运及空运收入 一方海、空运输企业在另一方经营取得的收入及利润,另一方予以免税或不予课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三)投资所得及财产收益 一方居民(居住者)从另一方取得的股息(股利)、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权利金),另一方可以课税,但可相互给予优惠税率。 一方居民(居住者)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及不动产使用收益,另一方可以课税。 (四)个人劳务所得 一方居民(居住者)以独立身份或以受雇形式在另一方从事个人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可以课税。 (五)其他所得 本协议上述未列举的其他所得按各自规定办理。 三、消除双重课税方法 双方同意当一方居民(居住者)在另一方取得所得并依本协议规定在另一方缴税时,该一方应依有关规定消除双重课税。 四、非歧视待遇 双方同意一方居民(居住者)在相同情况下,在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应与另一方居民(居住者)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一致。 五、相互协商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税务联系机制,由双方税务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因解释或实施本协议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以及消除双重课税等事宜。 六、资讯交换 双方同意相互交换为实施本协议或为课征本协议所含税种(税目)相关且必要的资讯,并负保密义务。所交换的资讯不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七、协助征税 双方同意在各自有关规定均可以进行协助征税时,双方税务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协商确定具体协助征收方式。 八、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九、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或工作会议等形式,加强两岸税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与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之规定适用于: (一)源泉(就源)扣缴税款:本协议生效之次年一月一日(含当日)以后实际给付金额。 (二)其他税款:本协议生效之次年一月一日(含当日)以后开始之课税年度之所得。 (三)资讯交换:本协议生效之次年一月一日(含当日)以后开始之课税年度之资讯。 本协议于八月二十五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具体安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德铭 董事长 林中森 (完) 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协议相关信息 税总谈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协议:国家税务总局港澳台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8月25日海协会和海基会领导人第十一次会谈中签署《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税收协议)及协议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签署两岸税收协议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两岸税收协议的签署,对于深化两岸经贸合作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 义。首先,两岸税收协议通过规定合理的协议税率,为两岸企业创造了优惠及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同时通过明确税收抵免规定和方法,有效地消除重复课税现 象,切实降低两岸经贸往来中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其次,两岸税收协议有关“非歧视待遇”的规定有利于避免税收歧视,公平税收待遇,确保两岸的投资者与对 方当地居民享受无差别的税收待遇。第三,两岸税收协议建立起了两岸共同接受的税务争端协商解决程序,有利于解决税务争议,为两岸投资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 救济渠道。第四,两岸税收协议搭建了税收合作平台,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消除潜在的税收不公平现象。 2.问:两岸税收协议的文本体例较常规税收协定有所不同,是否会对协议的理解与执行造成影响?
答:两岸税收协议是在海协会和海基会合作框架下达成的一项两岸交流合作 的重要成果,既参照税收协定惯例,又充分考虑了两岸特色。特色之一就是两岸税收协议的文本体例不同于常规税收协定。两岸税收协议的文本包括正文《海峡两岸 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及附件《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具体安排》两部分。正文为两岸税务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的原则性规定,附件则 对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划分和协议税率、消除双重课税方法、非歧视待遇、相互协商、资讯交换等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文本体例虽不同于常规税收协定,但两岸税 收协议基本涵盖所有常规税收协定要素,不会对协议的理解和执行造成影响。两岸税收协议将在双方履行必要程序后生效执行。 3.问:两岸税收协议规定了经第三地转投资大陆台商可以适用两岸税收协议规定,为何作此规定? 答:经第三地转投资大陆台商可以适用两岸税收协议的规定、享受两岸税收 协议待遇这种说明并不准确。两岸税收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一方或双方居民。居民应按两岸各自税务规定对居民的定义处理。同时,两岸税收协议规定,依第三方法 律设立的任何实体,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协议一方者,视为该一方的居民。协议还对“实际管理机构在协议一方”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对于大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岸税收协议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 定是一致的。境外注册而实际管理机构在大陆的企业,可以在台湾享受两岸税收协议的待遇。对于台湾,由于一些特定历史原因,台商投资大陆多采用通过第三地间 接投资的方式。间接投资大陆的台湾企业中实际管理机构在台湾的,我们认为也应享受到两岸税收协议带来的减轻税收负担、消除双重征税、解决涉税争议等现实好 处。 两岸税收协议对居民进行补充定义,是在双向互惠原则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两岸经贸往来的现实情况和台商利益关切的结果,将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两岸间的投资活动与经济交流。 4.问:协议对各项所得征税权限如何划分?为两岸投资者具体提供了哪些税收优惠? 答:两岸税收协议对两岸居民取得来源于对方的各项所得都设置了较为优惠 的税率或免税条件。以台湾居民企业从大陆取得各项所得为例,对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企业从大陆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提所得税率从10%分别 降为5%、7%和7%;在台湾对台湾居民企业转让其在大陆一般公司(非不动产公司)的股权取得的财产收益课税的情况下,大陆对该项收益不再重复征税;对两 岸海空运收入以及相关两岸运输附属活动收入及利润免税;对营业利润所得仅在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大陆才进行征税等等。 两岸税收协议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的规定也适用于台湾居民个人。同时,两岸税收协议对台籍个人赴大陆工作取得劳务所得也有优 惠规定,例如台籍个人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仅在满足固定处所标准或183天停留标准的情况下,才需要在大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再如台籍个人取 得受雇劳务所得,停留时间标准也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3天等等。 同样,两岸税收协议是一个双向互惠的协议,上述税收优惠也适用于赴台投资的大陆企业和赴台工作的大陆个人。 5.问:资讯交换一直是台商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两岸税收协议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签署两岸税收协议的目的是防范和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两岸经贸往来更 加紧密。资讯交换不溯及既往,所交换资讯不用于税务以外用途是世界各税收管辖区执行税收协定都遵循的一个惯例,也是大陆方面开展资讯交换的基本做法,在执 行两岸税收协议时我们仍然会遵循这样的做法。另外,两岸税收协议规定资讯交换仅限于专项资讯交换,不执行自动或自发性资讯交换。 6.问:两岸税收协议还有哪些值得期待的规定? 答:两岸税收协议建立起了两岸相互协商机制和两岸税务交流合作机制。一 方面,两岸税务部门可通过相互协商,具体解决两岸投资者面临的涉税争议,消除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两岸将通过开展人员互访、进行培训交流、举办学术论坛等 多种方式,拓展与深化在税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两岸经贸往来创造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