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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文监管时代与75号文放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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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年,商务部出台了由梅新育研究员负责完成的《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向问题研究》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红筹模式的滥用使大量资金不在政府的监管之内,造成资金外逃、公司欺诈、转嫁金融风险等问题。该报告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注意。

2005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11号文”),该通知主要对外资并购外汇管理问题作出了完善。规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2005年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29号文”),该通知对外汇登记事项和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试图细化“11号文”审批程序。但“11号文”和“29号文”均缺乏可操作的细则,使民企红筹之路被暂时关闭。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75号文”)。该通知取代了“11号文”和“29号文”,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了更为系统化的规范,首次对“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境内居民法人”、“控制”等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涉及的核心术语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75号文”的出台,重新开启了海外创投基金在中国的投资通道,也重新开启了境内民营企业赴海外上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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