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企业的基本责任是什么?除以合法合情的方法赚钱外,究竟还有没有其他社会责任?有没有责任作出公益捐献?或有其他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今天企业社会责任(CSR)一词已成为环球社会的热门话题和流行管理术语,很多企业高层十分关心和推行所谓CSR 政策和活动。但很可惜,虽然CSR 被视为重要的主流课题,真正了解究竟什么是CSR,及为什么要CSR 的人却不多,其中更存有不少谬误或误解。很多人以为企业不作巨额捐献就等于未尽社会责任,也混淆了政府、企业与企业家的角色和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商业和社会的关系之问题,两者互惠互利。 但市场认可的行为,社会不一定认可。中国自古以来,我们一直担心商人会为赚钱而牺牲社会利益,并呼吁商人要“重义轻利”、“取之有道”、及“发财立 品”,赚钱后更要为社会多作贡献。在西方二十世纪初时福特汽车创办人亨利福特提出企业要赚钱,也要为大众提供就业机会和所须服务, “商业是一种社会服务而不是一个供人发财的机会”。由此可见当今所谓CSR 概念很早已有雏型。 当然,一些自由经济学家并不赞成上述的看法,例如,有人认为企业不负责分配社会财富或提升社会公义,这都是政府应该负担的保障。芝加哥学派的佛利民 就认为企业赚钱已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如纳税、创造就业、供应人民所需产品服务),而企业的责任只有一个,就是有效运用其资源使利润最大化,但前提是要遵守 市场游戏规则,即在公开自由竞争环境下以合情合法方式来赚钱。虽然佛利民反对“CSR”的概念,但他认同经商要遵守游戏规则,事实上就等如履行了今天我们 所谓企业的最基本社会责任。 CSR 一词在半个世纪前已出现,但由于当时企业大部分为个人拥有和控制,因此较多用“商人社会责任”一词。 CSR 由哲学或理论逐渐变成一个社会关心和具实践性的课题,甚至是一场企业公民运动(例如联合国的“全球契约”运动),寻求企业在为股东赚钱的责任之余,必须照 顾和平衡其他持份者利益,并尽力承担更多公益和政府的责任。最近“大家乐”在社群大众的压力下收回合法但不合情的员工用膳时间无薪建议,就是最佳例证之 一。事实上,如社会矛盾日深失去和谐,对企业及企业家也不利。 对不同持份者的社会责任 广义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不同持份者(或称利害关系者或利益相关者)的各种社会责任。具体来说,CSR 可分为两个主要层面:(1)社会责任及(2)持份者。按笔者的分析,社会责任共有六个层次:经济、法规、环境、道德、公益/慈善、及制度/政策。因此 CSR 不单单是指环保与公益活动。 在持份者方面,可分为九个群体:股东、高层领导、员工、顾客、供货商(包括外判商)、竞争对手、政府、公民团体、及小区大众。因此这个矩阵模式涵盖了社会在某一特定时期对公司组织在各个责任上的期待。 举例来说,企业的经济社会责任就是在公平自由竞争环境及合法合情手段(合法不一定合乎社会的期望)下,为顾客提供价格合理所须的产品或服务,对雇员 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及为股东取得一个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本身假设是一个引导社会资源有效率配置的信息。在这个优化(但不必“赚到尽”)盈利过程上已反 映了企业的经济价值贡献。但第一层的经济责任必须建基于法律、环境及道德等责任的大前提下履行,例如不做毒奶粉、污染河道、扭曲市场信息、或出售客户私隐 之类的事。因此我们可以把这四个责任统称为“基本社会责任”,都是企业起码该做的事。此外,社会不应强加于企业太多其他要求包括公益责任。 有学者曾指出“持份者”观点并不实际可行,因如要企业管理层照顾多方面不同持份者的利益,等于对任何人(特别是股东)都不须负责。管理层可能会利用 这个观点作借口逃避不良业绩的责任。这等于以往内地国企喊叫“为人民服务”,及肩负经济、政治及公益等不同目标,结果只弄到四不像也不能将企业亏损归咎于 管理层。北大张维迎教授认为企业如要兼顾多个目标,就很难作经济问责。但笔者认为股东利益与其他持份者利益不一定有冲突,问题是如何作出平衡与制造共赢的 局面,并能保障企业长远的持续发展。企业推动社会责任可以增加员工归属感及顾客忠诚,这些都可以反映在企业的品牌和商誉上,成为无形的资产。 不应混淆企业与企业家责任因此管理“责任”(responsibility)必须具先后次序及考核性,与“问责”(accountability)相配合。企业须厘定短期与长期的全方位效绩指标(类似平衡计分卡),找出最恰当的平衡。 再者,企业拥有权属于股东而非管理层。如果每年预批慈善捐款金额不大,一般上市企业会交由董事会或行政总裁自行决定分配。否则管理层也不应慷股东之 慨,而应尊重私有产权交由股东私人自行决定,并自由选择捐款对象。最后,企业在“发财”前后都应守法遵德,树立正面社会形象,而非只是在“发财”后才“立 品”捐献。再者,捐献是好事,尽社会伦理道德教化及完善制度政策的义务,将更为重要和受人敬重。 李元莎 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商学院助理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