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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自治离岸信托:设个私人信托公司

21世纪经济报道 陈植 上海报道

作为离岸信托的委托人,民营企业家陈强(化名)对它有着极高的期望值——他希望能将自己经营的境内企业股权、持有的所有房地产与有价证券(债券、股票)悉数装进一个家族离岸信托,用于财富传承与举家投资移民。

但是,在寻找私人银行设计离岸信托架构过程,他屡屡碰壁。因为内地私人银行只接受现金与有价证券作为离岸信托资产。

私人银行的“谨慎”,某种程度催生了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兴起。

所谓私人信托公司,是专门为某个离岸信托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职责是作为离岸信托的受托人,负责管理委托人的整个家族资产。

私人信托公司在董事会设置时,将专业机构与委托人家族成员一并列为受托人,增强委托人家庭对离岸信托资产处置的控制力。

正因委托人家庭对离岸信托资产管理的话语权增加,他们会就通过私人信托公司,放心将房地产、企业股权一并纳入离岸信托资产池。

但私人信托公司能否对专业机构构成实质性制衡?这个新生的“舶来品”,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家族成员做“委托人”

至今,陈强并不理解为何私人银行拒绝将企业股权与房地产纳入离岸信托资产池。

事实上,这某种程度反映中国法律在离岸信托领域的空白。

“一旦企业股权与房地产变成离岸信托资产,企业所有权随之归属于受托人(离岸信托服务商),企业经营分红与房地产升值收益也归离岸信托所有。”一位离岸信托服务商说,万一在信托存续期出现企业股权转让或房地产出售,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说了算?这牵扯到离岸信托设立初期,是否对企业股权、房地产两类资产的受益权、所有权与管理权进行明晰划分。但目前,中国法律这方面仍是空白。

他直言,最坏的情况是离岸信托服务商作为受托人,不得不行使企业股权或房地产转让的管理权限,这也是私人银行不愿“接单”的原因之一。

然而,在私人信托公司面前,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除了聘请离岸信托服务商等专业机构,还加入委托人家族成员。信托资产中,企业股权或房地产转让决策与利益分配调整,某种程度可按照家族成员的意愿操作。

“在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里,公司董事、保护人、指定人都可以是家族成员或家族非常信任的律师,甚至是离岸信托委托人。”他指出。但考虑到税收和金融监管等因素,私人信托公司股东通常不会选择个人担任,而是寻找一个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作为信托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利益的名义股东。

在信托法律相对完善的泽西岛与根西岛等离岸金融中心,通过SPT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相当普及。

为了迎合个别中国富豪对离岸信托资产财富的控制力,个别离岸信托服务商甚至将SPT,替代专业机构在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席位,进一步削弱专业机构管理权限。

然而,过度的迎合,往往造成对这类离岸信托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

SPT十分隐蔽,当离岸信托与私人信托公司面临金融监管部门调查时,其能最大限度确保信托内部信息的私密性,成为某些个人绕过金融监管转移非法资产的工具。

“目前,私人信托公司被要求必须由职业性的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服务,如果没有一个职业性的受托人,就无法获取牌照。”前述人士说。如根西岛规定,私人信托公司的设立,需要取得根西岛金融局许可,或者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有一家在当地取得牌照并受监管的信托公司。

泽西岛财经事务发展局全球业务拓展总监理查德·科里根向记者表示,泽西岛也对私人信托公司强化监管,包括要求私人离岸公司引入当地金融人才作为非执行董事。

争产问题内部解决?

“事实上,多数私人银行基于风险考量,不敢随意向客户推荐私人信托公司模式。真正运作这类业务的,主要是独立的离岸信托服务商。”前述离岸信托服务商说,增加私人信托公司模式创建更复杂结构的离岸信托,承诺可以绕过监管实现非法目的——包括转移企业股权的逃税功能,相当有吸引力。

他透露,目前国内富豪通过私人信托公司模式建立离岸信托的主要考量(怎样设立离岸信托),是避免家族财富继承人或离岸信托受益人针对离岸信托财产分配不公要求诉讼,相关矛盾可以通过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内部解决。

陈强对私人信托公司的最大期望值,是令子女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这在纯粹的离岸信托产品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它违背境外离岸信托地相关法律条款——允许第三方加入离岸信托决策层。

陈强最大的担心,是按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管理架构,任何加入董事会的家庭成员,都有权利争取更多财富传承资金,尤其是对企业股权的争夺,甚至不惜借机干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

“感觉一下子对家族成员缺乏约束力。”他说。

对此,私人信托公司设计机构曾建议他在离岸信托架构引入保护人制度。所谓保护人,可以直接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尤其在私人信托公司要求修改契约或重新分配财产时,需要征得保护人同意。

起初,陈刚对引入保护人制度颇感兴趣,但当他发现多数离岸信托地对保护人的权利范围缺乏法律限定时,又担心执行难。

陈刚说,他所需要的私人信托公司,是让子女作为离岸信托受托人同时,能长期持有家族企业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而不是利用受托人身份过度干涉家族企业运营,甚至出售家族企业股权套利。

不过,要满足这些要求的离岸信托地并不多。此前,英属维尔京群岛曾颁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STA),规定离岸信托及私人信托公司一旦选择适用这套法案,受托人将被禁止干涉公司实际运作,公司具体运作权转交给公司董事。

然而,对于将私人信托公司落户维京群岛,陈强一直很犹豫。因为来自维京群岛的私人信托机构设计方对他企业股权的估值,超过他心理预期的20%。

“信托公司是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只要放入离岸信托的资产估值越高,相应收费也水涨船高。”陈强直言。

鱼与熊掌,难以兼得。在离岸信托市场,这套定律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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