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资讯 » 资讯 » 离婚:“离岸公司”分割法

离婚:“离岸公司”分割法

MCC 0

历经三层法院,在一场持久的离婚战中,跌宕起伏的判决结果最终还是站在了Prest夫人这边——除了分割婚房外,她可以在已被注入到Prest先生实际控制的2个离岸公司中的另外7所房产中分一杯羹。

“控股公司能够保护你的资产,但前提是,你必须确实让它按照公司的要求程序那样运作。”卫达仕律师事务所(Withers)合伙人Stacey Devoy指出,这意味着每一项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或是你从公司获得的收入,都应该有恰当的文件作为支持。

而Prest先生的败笔,正落在缺乏有效文件,或者说不愿意配合法庭提供有效文件上。“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丈夫的公司实际上是代丈夫持有这7处争议房产的工具,丈夫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英国终审法院在最终判决中称。

作为英国最高级别的法院,终审法院的这一判决,影响的不仅限于Prest夫妇,对于那些利用独立实体持有资产的富人们来说,或许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独立实体是否真的能够保护注入其中的资产,即便是身处香港或是内地的富人。

“香港的婚姻家庭法基本上是逐字逐句照搬英国,虽然目前英国方面的判决香港只作参考,但这份判决厘清了关于分割离岸公司持有的资产的一些法律问题,法官们会很乐于接受这样指引性的判决。”Stacey说。

对于内地富人来说,使用离岸公司或者信托来持有部分资产的安排也越来越普遍,这一判决可能让他们的海外资产面临新命运。

“一般而言,内地法院不处置家庭的海外资产。”卫达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古明慧表示,而香港法院可以处置全球资产,法庭的财产披露过程也更有效及全面,有很多女方因此希望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

个人提款机?合同安排缺失

在法庭眼中,恰当文件的缺失,意味着控股公司并非独立于其股东,而是股东个人(对于一人公司而言)持有个人资产的工具。

Prest夫妇在伦敦的婚房,由马恩岛注册成立的PRL持有,Prest先生是PRL的股东。1995年至2001年,PRL收购了包括婚房在内的6处伦敦房产。

“这些房产是由PRL在开始商业运作从而产生现金流之前购买的。”法官认为,尽管Prest先生声称PRL收购了婚房,但PRL并没有任何来自婚房的租金收入,PRL持有婚房只是为了满足Prest先生的个人利益。

对于PRL持有的另外5处房产,及另一个公司Vermont持有的两处房产,鉴于Prest先生并未配合法庭提供更多证据,法庭指出,并无证据推翻最终持有人是Prest先生的推断。

“如果你真的需要通过控股公司来持有资产,那么你就真的要让它像一个公司那样去运作。如果一个公司为股东持有资产,所有股东是因持有股份而享有从公司产生的利润或者收入中获得受益,而不是从公司持有的资产本身获得收益。”Stacey指出,这就意味着,当你把个人资产注入公司架构中时,应该确保起草和签署了这些资产所有权转移至公司的文件,当资产转移后还要继续使用这些资产时,确保你与公司之间有恰当的合同安排。

在法庭眼中 ,恰当文件的缺失,意味着控股公司并非独立于其股东,而是股东个人(对于一人公司而言)持有个人资产的工具,因而并非是能够将资产与股东个人分割开来的独立法人。

此外,“丈夫(Prest先生)的个人消费支出远远超出了他作为CEO的薪金收入,而且超出部分完全由公司买单。(PRL)没有任何正式性安排,他完全把公司的现金和财产当做自己的一样对待,需要时取出来消费,对公司资产则拥有不受限制的支配权,在董事会层面,没有任何针对他所享有的支配权的监督措施。”法官在判决书中总结指出,Prest先生使用PRL的资产来满足个人和家庭的消费需求,包括该案的诉讼费用,公司资产事实上成为了他个人的提款箱。

在亚洲富人中,通过控股公司持有资产已经变得越来越流行,不过,当控股公司处理家族事务时,亲情的影响力仍常常超过恰当的书面记录。

Stacey举例说,如果父亲交给儿子一笔钱,让儿子为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持有并放在家族公司中做投资,但却没有对这种安排做出相应的书面记录,双方也未签署恰当的合同,当儿子面临离婚诉讼时,由于缺乏书面文件,这笔钱看起来是儿子的,但他妻子可以就全部金额进行财产分割。

另一个常发生的问题是,你手上的文件,是不是切实反映了你想要表达的意思。

“这就像在Prest案中,这些房产看起来是公司为Prest先生持有的,他仍有控制权、使用权。并没有恰当的文件,说明他为什么会有这种权益或是如何获得这种权益。”Stacey说,对于具有类似资产所有权分割功能的信托来说也一样,尽管法庭不能看到信托中的资产,但可以了解到这个信托如何运作。如果离婚前,婚姻的一方可以从信托定期获得收入,那么法庭会推断这种收益在离婚后仍会继续,即将其视作可分割的资产。而对于本案来说,看起来这些资产是公司为Prest持有的,他有控制权,使用权,没有恰当的文件说明为什么及怎样他会有这种权益,法庭可能会想,不是一个恰当设立的公司,而只是一个持有资产的工具。

赢得诉讼的要素

“很多人的直觉是,披露得越少,法庭就越是拿我没办法。”Stacey说,事实正相反,面对婚姻诉讼,配合法庭要求、“开诚布公”非常重要。

资产保护的有效性,还不仅限于文件的齐备,时机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香港法律中有一个假设,婚姻中一方如果在离婚前的3年内放弃资产所有权(如将资产注入公司),那么他/她是在故意损害另一方获得资产的权利。”古明慧说,所以一般如果是结婚前刚成立的公司,更建议使用婚前协议。

这就像法律一般认定公司破产前的处置资产行为是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因而无效,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离婚前匆忙的分割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不仅无效,可能还会给法庭留下恶劣印象。

除了齐备的文件、恰当的时机,还要经得住“诱惑”。古明慧举例指,有些富人虽然已经做好资产安排,却会在婚姻持续期内不经意间做出改变,“如果把部分房产作为婚姻资产给对方,或者让对方从自己控股的独立公司中获得收入,这就会改变相应资产安排的性质,婚姻法庭会更容易得出结论——即便你声称公司是独立法人,但你在这个公司拥有资源,公司最后可能会被视作家庭收益来源的一部分而共同分割。”

最后,对于那些想要保护好自己资产的富人来说,在法官面前的表现同样重要。

“很多人的直觉是,披露得越少,法庭就越是拿我没办法。”Stacey说,事实正相反,面对婚姻诉讼,配合法庭要求、“开诚布公”非常重要。

古明慧亦认为,法庭反而希望看到双方对财务状况做出全面、坦诚的披露,由于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保留信息的一方可能因此吃亏,“尤其是当案件涉及信托、公司等复杂结构时,保留信息可能让法官做出你确实拥有这些资产的推断。”

评论已经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