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网)近日,市二中院民四庭对近五年来受理的23件涉及离岸公司商事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当前离岸公司在商业运作和贸易往来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不正当行为,亟待引起重视。 1、利用离岸公司恶意拖欠国内供应商货款。离岸公司具有境外主体身份,一旦因货物买卖或货款支付发生纠纷,相关司法程序较为复杂,涉外送达、取证耗时耗力,加上域外司法管辖等因素,供货商等交易主体的权益不能及时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途径获得救济,故有的离岸公司利用这一特点恶意拖欠国内供应商货款。 2、国内关联公司利用离岸公司逃避合同责任。有些国内公司在多个离岸法域注册多个“壳”公司,这些离岸公司和国内关联公司之间人员高度混同,控股关系层层交错,在发生涉诉纠纷时,国内公司利用离岸公司推卸责任。 3、变相进行企业借贷。有的国内企业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关于企业间借贷无效的强制性规定,设立离岸公司,并以离岸公司名义在国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最后以外资企业身份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贷入外汇资金,最终曲线完成企业间的借贷行为。 4、私下进行外汇买卖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有的离岸公司私下购汇并收汇,用以核销虚高的报关货值,进而牟取国家出口退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