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官方鼓励大陆企业赴境外与台湾投资,加上台湾官方也开放陆资投资台湾,两大法律变化使台商得以通过全新的投资结构,解决困扰已久的两岸帐务、资金及税务问题。 之前专栏曾提及,大陆台资企业从法律地位上来分析,和一般大陆老民或国营企业相同,都属于中国法人,也都在台湾官方认定的“陆资”范围内。 今后大陆台资企业可以通过回台湾设立子公司的投资结构,把为大陆台资企业提供研发或销售的人员薪资或其他费用,改由大陆在台湾设立的子公司承担,再通过年底并表方式合并回大陆台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达到最终大陆台资企业不会因无法认行台湾费用而产生利润虚增的现象。 这种在过去因两岸法律限制,导致投资结构无法反映真实情形的现象,除了影响上述两岸费用分担及帐务处理外,更严重的部份应属于资金调度与融资问题。 长期以来大陆当地银行无法满足台商从事国际贸易时的金融工具需求,使台商不得不依赖台湾的银行,举例来说,外币应收帐款卖断,或者外币应收帐款保险,甚至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短天期境外融资,大陆当地银行都很难提供服务,就更别提台商最需要的OBU交易服务,大陆银行至今仍未广泛行入银行业务范围中。 所以大部份台商还是通过境外公司与台湾银行往来,冒着大陆税务局关联交易查税风险,把销售与采购中心移往境外公司,再通过境外公司的资金进出记录争取台湾银行对各项融资的支持。 问题是这种作法在大陆对境外投资设限的时代还情有可原,但当大陆官方开放甚至是鼓励企业赴境外投资,就不足以说服税务局自己为什么要通过境外公司往来,因为大陆税务局一看到交易或采购对象是境外公司,马上就会往关联交易移转定价的避税行为去靠拢。 最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先由大陆台资企业以对外投资名义,申请设立香港子公司,再由香港子公司将过去用来作交易的境外公司全都控进投资结构内,完成大陆台资企业为母公司,香港为子公司,交易用境外公司为孙公司的三层赴境外投资结构。 只能通过香港公司是因为大陆外汇管理局不允许中国企业直接投资香港除外的境外公司(大陆称为离岸公司),其次是之前所设立用来从事交易的境外公司,要不是和台湾的银行往来了很长时间,已获取良好信用额度及资金往来记录,或者不好去要求客户改变计算机中供应商字元集。 这时只能通过大陆公司赴境外控股的模式,只改变交易用境外公司的股东,既不会影响与台湾银行的融资关系,也不会影响到客户端的业务往来,更重要是大陆税务局基于香港子公司及其他境外孙公司报表,最终都得并回大陆公司帐上,利润也都必须在大陆缴税的立场,会大幅降低台商想通过境外公司关联交易移转定价的避税嫌疑,自然也会降低因投资结构所引发的税务风险。 (本文发自北京,网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