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些年相比,现在,国有企业普遍对离岸公司非常谨慎。 余红燕 王涛 离岸公司正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海外产权显得格外在意,税务方面对于海外注册公司也念起了紧箍咒。 而最新的消息发生在5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公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却被认为是对外汇出入境政策的再次松绑。 离岸监管,这一世界性的监管难题,将在我国获得新的突破吗? 政策小高潮 近来,离岸监管迎来了一次政策小高潮。 “外汇局发布的《规定》,尽管可视为国家对于资金流动监管的再次松绑,其目的在于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对离岸公司监管的放松。”中信证券投资银行部的一名专家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 此点可以从外汇局5月5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到佐证。这项已于19日开始执行的规定,为外汇业务审批放权增加了“保护层”,杜绝了境外机构外资借道流入国内市场。 国务院国资委重视离岸监管的决心也非常坚决! 此前的4月21日至4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率团赴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对中央企业境外机构进行了考察调研。之后,李伟公开表示,目前,境外企业容易形成国有资产的“出血点”,国资委争取于2009年内出台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而同时,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新疆税务机关日前裁定一家在巴巴多斯注册的公司,应当就一宗在岸处置缴纳资本利得税。因为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及其董事会成员以巴巴多斯为总部,因而不能利用两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无独有偶,重庆和江西税务局也分别作出了两项类似裁定,对离岸公司产生重大意义。这或许意味着,税务部门可能将对企业利用离岸公司进行避税的行为出重拳。 国家对以离岸公司为形式进行的商业活动进行更严密的监管是必然趋势,德勤北京分所的税务合伙人张宝云这样判断。 而企业,也已明显感受到压力。 在记者辗转联系上两家中央企业的财务总监之后,对方均以话题太敏感为由,对记者的采访要求表示了婉拒。同时,他们也否认了本公司注册有离岸公司的说法。 而另一家电力央企的财务处处长向记者承认,公司原本也有离岸公司,但后来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就撤销了。 “与前些年相比,现在,国有企业普遍对离岸公司非常谨慎,而民营企业则大胆一些。”上述中信证券专家说。 我们都是“混血儿” 如果不是因为汇源收购案闹得有点大,如果不是因为牛根生与大摩的那纸对赌协议差点断送了蒙牛,大部分人现在还不知道,这两家公司都是“混血儿”。它们注册在遥远的开曼群岛,而实际经营地却在中国。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离岸公司! 很难说中资企业中到底有多少家是离岸公司。 一个并非很新的公开数据显示,中国的离岸公司有20万家,包括蒙牛、汇源,还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油、新浪、华润置地等诸多鼎鼎大名的龙头企业。 来自商务部的统计数字显示,离岸公司来势猛烈。2008年1月至8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排名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以125.11亿美元排在香港之后,位居第二。 没人管?这不行! “离岸市场的存在会加剧跨国资本流动,这是毋庸置疑的。”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鲁桂华对《中国会计报》记者斩钉截铁地表示。 包括他在内的多名专家认为:尽管离岸公司让国际资本流动显得更为频繁,但由此也会造成本国资本的流失,从而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国家对离岸公司进行监管是理所当然的事。国家不能放任本国资产在控制之外,上述中信证券专家说得很客观。 商务部和外汇局是我国离岸公司的两个主要监管机构。 2005年,外汇局曾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9号文、11号文以及75号文),而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这些政策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监督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动产生了一定效果。 比如前述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规定,就使传统意义上的返程投资和红筹上市模式因审批程序繁琐等原因难以实施,从而给离岸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和退出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而记者从外汇局资本司了解到,对于在中国境内登记过的离岸公司,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入,企业在报请外汇局、发改委、商务部等机构批准后方能入境。这意味着,对于不合规的公司,比如此前没有在境内登记的公司,或者资金用途不符合规范的公司,其资金就不能随意进出。 “尽管如此,我国目前对离岸市场还没有一套完备的监管体系。”上述中信证券专家指出。而鲁桂华的看法与这位专家不谋而合。他认为,此前,有关部门对此的关注程度应该说是不够的。“当然,目前看来,情况正在发生变化。” 监管的能与不能 “尽管离岸监管是一个国际性难题,但并非无法监管。”某著名外资银行专家认为。 该专家表示,最关键还在于执行。比如一些企业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转移价格逃税,对这种情况,海关应该是一个有效的屏障:货物在出口时要报关,海关也要对货物进行估价。“不过,如果海关与企业达成默契,那就没办法了。很多时候,问题都出在这里。”该专家耸耸肩。 该专家的顾虑并非没有道理。当记者就此事询问某出口企业财务部经理时,她在承认本企业通过转移价格规避税收的同时,对海关的未尽职责表示了默认。 不过,监管却也的确有“不能”之处。 一家专门代办注册离岸公司的事务所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G20伦敦峰会后,在打击避税港的风口,并没有发现注册的业务量减少等现象。 这恰巧与盛世凯邦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刘少荃的判断一致。他认为,离岸监管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不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及。 而上述外资银行专家进一步指出,我国不应该过于加大监管力度。“假设我国政策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搬离内地。他们可以将企业搬到香港、印度甚至美国。” 这或许会造成更多的资本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