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记者从娃哈哈获悉,11月27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毕马威华振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行为违法,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毕马威立即停止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的侵权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非合资企业人民币30万元。 这场诉讼源于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属萨摩亚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10家分别注册在两地的离岸公司,并申请法院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作为离岸公司接管人。 对此,娃哈哈方面认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与达能没合同关系。作为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股东的离岸公司也只有投资业务,与达能并无业务往来,并有了上述的侵权一案。 据本报此前了解的情况,在娃哈哈40余家非合资公司背后,已查出由这10家离岸公司直接投资非合资公司达26家,在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体系中举足轻重。 据法院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12月,毕马威共进行了四项主要活动,包括发出60余份接管人信函至全国多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求这些企业提供股东资产信息;向全国30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寄发接管人函件,要求工商部门未经其同意,不得办理非合资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等手续。 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证实,在当前中国司法管辖范围内,毕马威作为接管人的权力并未获得中国法律的明确确认,因此,毕马威实施的接管及其相关的延伸行为,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达能在2日当天就此事做出回应。达能认为,由于接管人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法院指定,他们是独立的, 只对法院负责,与诉讼案中的其他各方没有任何关联。因此,作为第三方, 达能对宿迁法院做出的判决无法置评。 “这起由非合资企业的真正拥有者借用几家公司的名义针对毕马威提起的诉讼, 其用意显然是害怕毕马威作为接管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找出所有离岸公司的真实所有人, 从而使用各种手段阻挠他们履行这项工作。”达能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