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消息 核心提示:2008年1月30日,法院对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案做出一审判决: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长度“罕见”的一审判决书(由多达193页A4纸组成),细致入微地披露了顾雏军案的犯罪细节。 记者进一步独家专访顾案主办人员,解答外界对顾案的种种疑问,细述顾案高明犯罪技巧,还原调查过程中惊心动魄的攻坚战。 昨日,顾雏军弟弟顾绍军告诉记者,顾案二审工作已经启动,但何日再次开庭暂不知晓。 ·顾案从轻的三大原因 ·前传:顾案攻坚战 ·办案人首次披露销售旺季查处科龙案原因 ·顾雏军的皮影戏 “我不忙虚的,一定要做到上市才行,成者为王,败者为寇,不成功就蹲监狱。”2001年,顾雏军完成对A股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收购后,曾如此放言,但他猜到了故事的开头,没有猜到故事的结尾———让他蹲监狱的,恰恰是因为上市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罪 4次倒账6.6亿 顾雏军:“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我的钱有国际背景。” 法院: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中有6.6亿元为虚假。 成也科龙,败也科龙。顾雏军踏入国内A股市场,始于2001年对科龙电器(000921)的收购。此前的2000年,顾成功地将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并筹得资金5亿多港元。 科龙虽负债累累,顺德市政府依然向顾雏军开出了高达5.6亿元的收购价。而按当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除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意味着顾雏军若想完成收购,必须筹集至少11.2亿资金。 2005年,顾雏军面对郎咸平对其资金不足质疑时,虽然放言“我惟一不缺的就是钱,我的钱有国际背景”,但如今法院查实,彼时的顾雏军实际上无法筹集足够资金,于是进行虚假注册。 顾雏军和父亲顾善鸿现金出资3亿(占出资总额的25%),其两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评估为9亿,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占出资总额的75%),达到了形式上的指标。 但当时《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为促成交易达成,尽快拯救科龙,顺德市容桂镇政府于2001年10月21日为顺德格林柯尔出具担保函,要求顺德市工商局容桂分局先颁发营业执照,后补办验资、评估等手续。凭借政府一纸公文,顺德格林柯尔得以“豁免”,次日凭担保函在未验资、评估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当地人士认为,政府实际上是允许顾雏军“先上车,后买票”———先完成对科龙的收购,然后再逐渐补足公司资本金。但直到2002年4月,顺德格林柯尔年检时,无形资产仍占75%,于是工商部门不予年检。 想通过年检只有一个办法,筹集实缴货币资金6.6亿元以置换注册资本中55%的无形资产。调查显示,顾雏军是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这笔巨资的,于是他采取了倒账手法。 法院查明的具体做法是,在顾雏军的指示下,2002年5月14日,科龙电器先向天津格林科尔提供1.87亿资金,然后顾雏军再指使高管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在容桂农村信用社,将此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以4次来回转账的形式,产生了以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共计6.6亿元为名义的进账单。 该手法实际上忽视了一个细节,用来倒账的1.87亿元最后又转回科龙电器,在进账单上自然没有形成余额。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拒绝提供验资。 顾雏军因此再度向当地政府求助。2002年5月27日,顺德市政府容桂区办事处出具“关于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年检事宜的函”,希望工商部门考虑顺德格林柯尔和科龙电器的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暂准许顺德格林柯尔办理当年的年检手续。顺德工商部门遂于同年5月30日为顺德格林柯尔办理了年检手续。 但当地政府同时向顾雏军发出“最后通谍”,要求顺德格林柯尔务必于2002年11月30日前严格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规范要求,完善注册登记手续。 2002年10月,时任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助理的刘义忠请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该笔出资的验资业务,该所要求顺德格林柯尔向银行发函询证天津格林柯尔缴存出资6.6亿元的情况。 由于此前顺德格林柯尔账户的4次进账共计6.6亿元在当天即转回天津格林柯尔,对账单上没有余额,银行拒绝在询证函上盖章。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又要求刘义忠提供6.6亿元在当天转回天津格林柯尔的依据。 调查显示,顾雏军借此玩了一个文字游戏———刘义忠向警方供述,顾雏军指示他对会计师事务所将前述4次倒款的原因解释为“打入顺德格林柯尔的是投资款,打出至天津格林柯尔的是预付天津格林柯尔的货款,叫我拿进账单去验资。” 顾雏军因此还专门签署了一份关于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预付货款6.6亿元给天津格林柯尔的《供货协议书》,并将时间倒签至同年5月12日,刘义忠等填写了“收到天津格林柯尔投资款人民币6.6亿元”的收据,并加盖顺德格林柯尔的公章。 广东公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以上相关资料为顺德格林柯尔出具了验资报告,并认定“天津格林柯尔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其中属于以无形资产出资的6.6亿元由天津格林柯尔以货币性资产置换。 但此次法院审理查实,当时并无真实供货协议,6.6亿预付款为虚假。调查人员称,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中有6.6亿元一直为虚假。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成立2家公司伪装压货 顾雏军:不会有一个坏人,去玩科龙这么大公司,因为这个公司太大了,你进去就出不来了。 法院: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顾雏军曾被媒体冠以“金手指”一样的魔力———因为每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次年即可扭亏为盈。 但法院判决显示,顾雏军采取各种手段,粉饰其收购的第一家上市公司科龙电器,业绩虚假。 2000年、2001年科龙电器在两年连续亏损的背景下,被顾雏军纳入囊中。但已被“ST”的科龙电器如果2002年仍然亏损,将面临退市风险。 原科龙电器财务部副部长刘科供述,2002年12月份,顾雏军在他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虚增2002年公司利润的问题。顾雏军要求公司2002年年度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利润完成1亿元的目标,指使财务部门要想尽一切办法虚增销售收入。具体操作是由销售部提供愿意合作的客户名单,财务部负责收取客户开出的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做会计处理。 刘科供述,2002年有14个左右的客户共向科龙电器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3.7亿左右,刘在收到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后,一次性交给出纳处进行入账处理,然后通知客户所在的科龙电器销售分公司做假出库处理,这样就完成整个虚增利润的流程。 原科龙电器财务副总监晏果茹供述,为实现2002年的盈利,在顾雏军的指示下,科龙电器在年报上做了一些“特别处理”。包括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和将2002年部分费用延后入账等,其中将公司尚未销售出去的产品压给经销商,在账务上构成应收未收款,从而增加销售收入成了虚增利润的重要手段,通过上述方法,科龙电器对外公布2002年度是盈利的。为消化2002年对报表所做的特别处理,科龙电器在2003、2004年度也对年度报表做了相应的处理。 压货的办法,在2003年又进一步升级。刘科供述,2003年底,晏果茹在办公室转达顾雏军的指示,2002年的前述操作方法不妥,参与配合的商家太多,公司的风险太大,最好改由一、二家公司来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说他已经于2003年8月注册了安徽合肥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有限公司2家公司。2003年安徽维希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4亿元左右给科龙电器。2004年,采用同样方法,收取安徽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公司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4.8亿。 科龙电器原首席财务官姜宝军亦证实,2005年春节前后,顾雏军召集财务方面高管开会,要求将科龙电器2004年的利润在财务上由1亿多操作成2亿,经过讨论,顾雏军最后决定通过将费用和成本推迟到2005年结算和虚增销售收入的办法来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虚增销售收入是通过武汉长荣公司和合肥维希公司完成的。 业内人士介绍,每年的12月份是科龙电器的销售小旺季,要给元旦和春节备货,所以年底压货一般属于正常现象。顾雏军因此在庭审中辩称,科龙电器的年底压货属于行业惯例,而压货导致退货是不可避免的。 但姜宝军向警方承认,科龙电器一般有季末压货、淡季压货和年终压货,这是很正常的。但2004年通过武汉长荣公司和合肥维希的压货是不正常的,科龙电器通过武汉长荣公司和合肥维希公司压货是为了虚增销售收入。 法院亦认定,科龙电器大量的压货销售实质就是虚假销售。每年顾雏军会给一个利润的额度,让财务人员据此制定压货销售方案,且每年的压货销售主要集中在12月底,所压货物只是封存在科龙电器的仓库中,并没有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购货方,货物还在科龙电器的实际控制中。可见,年底压货销售就是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服务的。而2003年底注册成立的安徽合肥维希公司和武汉长荣公司更是为方便压货销售而设立的,这两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也由科龙电器总部派遣。 实际上,科龙电器虚假披露行为,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是关键工具。检方的证据显示,这两家公司均由科龙电器出资,其财务也均是由科龙电器派人管理。实质上这两家公司是科龙电器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专门为科龙电器完成压货,实现年报上的赢利。(详见附文《顾雏军的皮影戏》以及《前传:顾案攻坚战》)。 法院因此判决,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做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顾雏军在法庭上辩称,压货给武汉长荣电器公司、合肥维希电器公司,目的是2004年为扶持武汉和安徽两地的科龙经销商。 一审判决后,顾雏军的弟弟顾绍军约见本报记者同样表示对此判决不认同。他认为顾雏军“根本没有造假的动机、造假的重要”。他的逻辑是,顾雏军收购科龙,纯粹是因为看中了科龙的生产线等生产方面的能力,至于科龙是否上市并不重要。“如果科龙年报业绩不好,股价跌了,顾雏军正好可以趁机把流通股全部收购回来,让科龙成为他自己的公司,他何必要虚报业绩呢。”顾绍军如是说。 对于这样的逻辑,判决书中原科龙电器财务副总监晏果茹的供词其实已经给出更深一步的答案。他向警方解释:“(财务造假)给顾雏军的个人经营能力造成一定的假象,以方便顾雏军在全国的进一步收购。” 挪用资金罪 收购企业成为循环提款机 顾雏军:我们从来不会用上市公司的钱来收购,那是违法的。我用的是我个人的钱,是格林柯尔集团内部的钱。 法院: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江西科龙4000万元和科龙电器2.5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 晏果茹所指的“进一步”收购,是指顾雏军在轻取科龙后,对扬州亚星客车、美菱电器(8.40,0.08,0.96%,吧)等的并购行动。法院的判决显示,顾雏军在收购科龙时,至少还真金白银地拿出格林柯尔的3亿现金,到了收购扬州亚星时,开始全部挪用科龙电器的资金进行收购。 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再次以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其中无形资产出资为2亿元,现金出资8亿元。 但法院查明,8亿元现金实际上挪用自科龙———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注册资本,顾雏军指示部分高管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使该公司的验资得以通过。 法院判定,顾雏军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个人投资设立扬州格林柯尔的行为,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情形,被告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业内人士称,科龙电器收购成功后成为顾雏军收购扬州亚星的取款机,而扬州亚星收购成功后又成为顾雏军的提款机。 这一事件的背景是,扬州亚星客车上市的时候,扬柴公司的资金比较困难,扬州市政府要求扬州亚星客车用1.2亿元购买扬柴公司39.78%的股份。后来,扬州亚星客车的资金也出现了困难,扬州市政府要扬州机电支付6000万元给扬州亚星客车以购买扬州亚星客车所持有的扬柴公司19.89%的股份,这笔款已经支付,但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扬柴公司19.89%的股权收益已经由扬州机电享有。 2005年3月,扬州亚星客车法定代表人顾雏军与扬州机电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签订了一份关于扬州柴油机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扬州亚星客车将持有扬柴公司39.78%的股份以1.2亿元的价款转让给扬州机电。 2005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扬州机电应付扬州亚星客车1.2亿元股权转让款中冲减6000万元,另扬州机电需支付扬州亚星客车2004年度在扬柴公司的投资分红404万元,因此扬州机电最终总计应付6404万元给扬州亚星客车。 但2005年4月,由于格林柯尔有银行贷款到期,顾雏军指示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公司作短期拆借,未能谈成。 其后,姜宝军请示并经同意后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公司在4月26日之前将股权转让金和部分投资分红款共计6300万元支付至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的账户上。需要说明的是,这份《付款通知书》为姜宝军和顾雏军秘密行为,扬州亚星董事会并不知情。而不了解情况的扬州机电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将6300万元转到了扬州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定,顾雏军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使用,因此这6300万被计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总额之中。共判处有期徒刑8年。 2月25日,顾绍军对记者称,顾雏军并非“挪用”资金。因为扬州格林柯尔曾与扬州机电曾签署协议,借款6300万。但扬州机电方为了保障还款,主动要求用收购扬柴公司股份的余款来变相做“置换”。 顾绍军同时出示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复印件,该协议书亦是司法机关证据之一。但上面仅有扬州格林柯尔的盖章和顾的签名,扬州机电方全部为空白,并未签名和盖章。 在扬州亚星财务总监的一段供述中也谈到了这份《借款协议书》的异常。“……2005年6月姜宝军来扬州时,我向他询问转让款事宜时,他才告诉我该款已经被顾雏军转借走。他向我出示了借款协议和付款通知。借款协议上顾雏军已签字,但扬州机电方面没有签字,我感到事态严重。” 顾案从轻的三大原因 1.虚报注册资本罪———充分考虑法律变迁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从轻处罚的原因包括,顾雏军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现行《公司法》将该数额提高到70%,“这一大幅提高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比例的立法变迁,从一侧面说明被告人在注册顺德格林柯尔时无形资产的比例过高的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有所降低,对被告人的量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强调程序合法 公诉机关在对顾雏军等人提起公诉时,就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给股民造成的损失等问题曾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天职所”)做了22个“专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法院认为,前11个司法鉴定报告因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不应作证据使用。而后11个司法鉴定报告属于“重新鉴定”,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不应由原机构进行。因此,判决书中认为,本案重新鉴定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天职所应回避重新鉴定,由其作出的重新鉴定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公诉机关前后提供的共22个鉴定报告因违反程序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此举直接导致法院“不能认定虚增利润的具体数额”。 3.挪用资金罪———受英属群岛公司限制 在顾雏军被判处的3项罪名中,挪用资金罪一项获刑最重,刑期8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9000万元及7500万元的用款人是天津格林柯尔。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天津格林柯尔的注册地在英属维京群岛,而控方没有提供该厂的注册资料,其股份情况不明。现有证据仅证实,顾雏军是天津格林柯尔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证据证实顾雏军在天津格林柯尔拥有股份或者谋取了个人利益。 众所周知,英属维京群岛(BVI)在其境内注册的公司公开财务状况或关于股东及董事的直接资料,在对外查询公司资料方面采取诸多限制。因此,国内许多资本玩家均在英属维京群岛作为资金操作平台,加大了有关部门监管、查证的难度。 前传:顾案攻坚战 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早在证监会正式调查顾雏军旗下公司之前,从2001年11月起,广东证监局就曾善意地不下十次规劝过格林柯尔公司和科龙公司。其中一起问询,甚至引起顾雏军的强烈反弹。 顾雏军上门“问罪” 2004年11月24日,广东证监局约见科龙电器总裁,就科龙电器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向格林柯尔提供1.87亿资金等情况做通报,提醒科龙电器及时整改。 知情人士透露,但顾雏军一直没有把这样的提醒放在眼里,“甚至上门‘兴师问罪’”。 2005年1月5日,顾雏军带着总经理和营销主管等一行人来到广东证监局,径直来到分管领导办公室“交涉”。熟悉情况的人士回忆了此番精彩对话。 对科龙被查,顾雏军大声说:“上市公司哪家没有问题,不是缺胳膊就是少腿,现在要大家出操,不是开玩笑吗?” 分管局长回答:“我们只是让大家出来晾一晾,让投资者知道谁缺胳膊少腿,不是要谁出操,更没有让谁上前线打仗,只要公司如实公告,很困难吗?” 顾雏军称科龙是没问题的公司。“科龙是最规范的,科龙电器的胳膊、腿不可能有问题,如果有,那一定是误解,或者是错误。” 接下来,顾雏军又对个人做了一番表白。“我有两个信用卡,一个是公司的,只用于公司的请客消费,我自己吃饭用自己的信用卡;我有两部手机,一部用于公司业务,一部用于个人私事,电话费分开算,从不混淆……在中国,除我以外,哪个上市公司老总能做到这一点?所以可以肯定,科龙是中国治理结构最好的上市公司。” 对于证监局的一些质疑。顾雏军做出了如下辩解:“科龙使用江西格林柯尔厂房没有付租金,也没有披露,这事我清楚。我认为双方只是关联,没有交易发生,道理很简单,因为还没有付钱,所以就谈不上交易嘛。” “关于2002年5月14日,从科龙电器划款1.87亿到格林柯尔账户的问题,当时因为我收购科龙电器与容桂镇政府没有谈妥,我把资金划走,仅仅是为了要挟政府,但当天又把钱从格林柯尔划回科龙电器,没有发生风险。我认为只要当天钱回来了,不记账也是完全可以的,也不违反规定。” 判决书显示,这笔未经董事会批准,未记账的1.87亿元资金流动,本是顾雏军的软肋,但在他眼里,这成了要的一个“谈判筹码”。“这笔资金问题在整改报告中一定不能体现,其他的可以再商量,否则,我们绝对不接受整改。” 熟悉情况的人回忆,此次谈话持续了约两个小时,顾雏军基本上没给别人插话余地。“然后带着‘演讲成功’一样的神气离开了证监局”。 但是非并不以顾雏军的单方表白为判断依据———当月,国家审计署将科龙电器涉嫌2003年虚增1.5亿利润问题的有关调查情况转交证监会,证监会进一步核查后于次月(2005年2月)对包括科龙电器在内的格林柯尔系公司正式立案调查。 没有题头的文件 参与调查的人透露,科龙案的关键转折始于发现了单据中夹杂的一张A4纸。2005年5月,调查人员截获了15箱科龙工作人员欲转移的档案资料,这15箱证据使用的是科龙装空调的箱子,面积大概是8张A4纸平铺,高度约与一张A4纸相等,这意味着里面装有至少数万页资料。 调查人员想从这么多材料里找出头绪不亚于大海捞针。 按照科龙生产、销售、运输等这样的板块,调查人员大概被分作几个小组分头查阅对应资料。几天下来,生产环节的数据基本未发现异常。那么利润的问题很可能源于销售环节的资料。 但调查人员最初几天核对了大量账面上的数字,依然未发现问题。 终于有一天,一名调查人员在大量的数字单据中,忽然发现了夹有一张文字材料。 这是一张A4纸,并没有文件题头,文字内容主要是说,“用格林柯尔的方法处理年底压货单据”。 科龙电器与格林柯尔是两个公司,为什么要在压货方面采取格林柯尔的方法?格林柯尔的方法是什么方法? 虽然暂时没有答案,但这个证据的发现印证了此前关于销售环节造假的推断。 以这份证据为突破口,科龙电器有关人员向调查人员交代了所谓“格林柯尔的方法”是指,2003年成立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以后,集中向这两个公司做以压货为形式的虚假销售,虚增业绩。 提前准备的U盘 在查到合肥维希的蹊跷之后,2005年5月下旬,工作人员赴安徽调查安徽科龙和合肥维希之间的关系。 在安徽科龙办公地,公司经理称财务科长出差了,过几天才能回来,账簿拿不出来。 调查人员走进财务室,发现电脑上有合肥维希的信息,包括负债表、损益表、冰箱空调台账等信息。调查人员立即把这些信息复制到准备好的U盘中,以防证据被破坏。 次日,调查人员突击上门,结果把财务科长堵到办公室,他只好承认自己没有出差。 调查人员要其提供合肥维希的财务信息,但该科长称:“我的电脑里从来没有这些资料。” 调查人员要求查看电脑中的信息,刚按下电脑开关,莫名其妙地被断电了。 工作人员拿出U盘,重新启动电脑演示给财务科长,该人满面愧色,供述了安徽科龙和合肥维希之间的关系。 随后,调查人员到合肥维希公司了解情况。办公室里仅有的两位工作人员称自己是新来的,并不了解情况。调查人员刚迈出门,就听见背后“砰”的一声,门被反锁。 感到对方反应异常的调查人员立即要求重新进入公司检查,遭到反对。 僵持了10分钟后,门打开了。里面满地碎纸,桌子上,纸篓里也都留着撕碎的文件、单据,上面残留的字迹中包括“科龙”字样。 调查人员很生气,但开始耐心地拼接证据。其中一个办公人员见状,主动承认自己是科龙总部派来的财务负责人,撕毁的是合肥维希向科龙总部申请日常办公经费等的资料。合肥维希属于科龙电器控制的壳公司由此确定无疑。 顾雏军的皮影戏 案件管窥 知情人士曾经形容,在某些方面,顾雏军像一个皮影戏高手。他站在幕后,调动台上的小人物,演出一幕幕暗渡陈仓的经典曲目。“李新良”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神秘的合肥维希 监管部门在2004年9月开始对科龙电器的第一次调查中发现,科龙电器涉嫌虚增利润。其中压货方面最明显的问题是,科龙电器账面显示,2003、2004年度,科龙电器向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两家公司销售大量电器,但次年退回给科龙。 进一步调查发现,“合肥维希和武汉长荣是科龙自己的公司”。合肥维希成立于2003年11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李新良(出资800万元)和单永华(出资200万元)。但实际上,李新良、单永华并未真实出资。该公司注册资金由江西科龙直接划入,并随后将其中的980万元以货款名义划回江西科龙。武汉长荣成立于2003年11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戴明(出资900万元)和武玉岭(出资100万元),注册资金由江西科龙提供。 这两个公司为何会配合科龙电器造假? “李新良”露出真容 2005年6月9日,上述调查人员刚刚抵达珠海,准备调查珠海科龙时,中午,调查人员接到了一个电话,机主自称是顾雏军身边的工作人员,要举报重大线索。当日下午3时,调查人员在珠海度假酒店见到了举报人。 他反映,在顾雏军的指使下,他曾出钱请人制作了一个名为“李新良”的身份证,其中照片是自己的,但住址等信息均不是自己的。这个身份证长期被顾雏军支配使用,但对具体用途并不知晓。 调查人员收缴了这个虚假的身份证,与举报人真实身份证对比,发现除了照片,其余信息均不相同。 调查组随后指示各地调查组,对李新良名下的公司一个也不放过,其他角色各异的“李新良公司”随之浮出水面。 江西科盛暗送制冷剂 6月下旬,对格林柯尔制冷剂的调查开始了。 知情人向调查组透露,顾雏军在2002年5月提出让科龙电器采购3亿元的制冷剂,远远超过科龙电器的实际消耗能力,因此被董事会否决。 2004年10月20日,顾雏军用“李新良”的身份注册成立了江西科盛工贸公司。10月25日开始,科龙空调就开始与该公司签订购买95吨制冷剂的协议。11月22日,江西科盛将95吨格林柯尔R411C制冷剂悄悄送达科龙空调仓库。 接下来,当月,又先后有30吨、90吨格林柯尔制冷剂通过上述方式悄悄送入科龙空调。 之所以说“悄悄送达”,是因为上述交易并未经过董事会批准,也未公告。 据事后统计,科龙空调2005年1-8月采购的格林柯尔制冷剂是这一阶段实际消耗量的11.6倍,是2004年全年消耗量的2.3倍。 冰熊公司“倒卖”土地 2005年6月下旬,办案人员调查商丘科龙时发现,该公司曾向商丘市冰熊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冰熊公司”)购买土地等资产,交易价格约5000万元。 调查显示,冰熊公司扮演着土地掮客的角色,向顾雏军控制的格林科尔输送利益。 2004年4月29日,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开发区内1000亩土地转让给冰熊公司。 2004年5月13日,顾雏军并未付款,而是用开发区财政局虚开的1.8亿土地出让金收据,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 随后,2004年7月和8月,顾雏军分别将上述1000亩土地转让给科龙电器和商丘格林柯尔冷藏汽车有限公司(系香港上市的格林柯尔的子公司)。 至此,商丘冰熊设备轻松赚取两地上市公司近2.4亿元资金。 顾雏军案发后,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但“李新良”名义下的冰熊公司收取的上述逾两亿资金已无法追讨。 进一步调查发现,冰熊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2日,股东为“李新良”、杜生运。同以往的情况一样,李新良并非冰熊公司实际出资人———冰熊公司成立前3天的2003年9月19日,有5000万资金通过格林科尔转到李新良和杜生运的个人账户,随后又在当天被转入冰熊公司验资账户。 随后的9月25日、26日、27日三天,其中4900万资金又被转入珠海泛太平洋广告公司(下称“珠海泛太平洋”),而珠海泛太平洋其实同样是顾雏军控制下的“李新良公司”。 珠海公司周转资金 办案人士透露,珠海泛太平洋股东之一仍为李新良,而另一股东夏巨行则是顾雏军的雇员,顾借用其身份证办理了手续。 除了前述在冰熊公司注册过程的表现,珠海泛太平洋在采购制冷剂方面也扮演着资金周转平台的角色。2005年4月6日至14日期间,顾雏军指使相关人员以江西科龙购买8160万元制冷剂和科龙空调购买4080万元制冷剂的名义,从江西科龙账上分8笔支付12240万元给济南某公司。 该公司在收到12240万元银行汇票后,将其中的12231万元银行汇票分四笔转付给格林柯尔制冷剂和海南格林柯尔。而这两家格林柯尔系公司又最终将该汇票背书给珠海泛太平洋。珠海泛太平洋则在2005年4月11日到19日分四笔将该款划还给了格林柯尔科技发展公司。 办案人首次披露销售旺季查处科龙案原因 民企“一控多”引关注 新京报:顾雏军2002年收购科龙电器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监管机构2005年才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因为他的作案手段有什么高明之处吗? 办案人:顾雏军作假有几大特点:一是利用家电行业的特点(资金往来频繁、数额大)造假,欺骗性高;二是利用境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调整财务数据,“可信度”高;三是以格林科尔亲信控制科龙关键岗位,利用众多关联公司和分支机构化整为零,分散造假,隐蔽性强;四是建立个人造假团队,缩小知悉范围,保密性强。这种比较高明的造假方式是顾雏军案不容易被发现的原因。 新京报:调查顾雏军案是否有什么大的背景? 办案人:从1999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一家民营企业同时控股多家上市公司的情况。证券监管部门对这种“一控多”公司的风险情况一直保持高度的关注。 这是因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尚处在建立阶段的条件下,“一控多”往往导致严重的系统性风险:一是涉及的上市公司多,一旦一个公司出问题,会导致一批公司出问题,从而影响到整个市场。二是在一家公司控制多家公司的情况下,由于管理链条长,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融通导致公司风险向银行转移,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稳定。 新京报:此前好像也发生过类似大案? 办案人:从历史经验看,例如2004年查处的德隆案件,涉及20多个省市区的2500多家机构和32000多名个人,操纵股票累计金额达678亿元,操纵股市非法获利98亿多元。德隆系正式控股的上市公司一度达到6家,而曾与其密切合作的上市公司则超过40家,这些上市公司被德隆占用的资金总额共计40多亿元。 新京报:顾雏军打造的格林柯尔系是否也有这些特点? 办案人:顾雏军打造的格林柯尔系,不仅拥有内地4家上市公司和香港1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科龙下面又有37家控股或参股公司及28家分公司。这些公司不仅涉及白色家电,同时涉足了汽车、轴承等行业。在顾雏军控制的公司中,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频繁,科龙公司在银行就设有500多个账户,连不起眼的公司内部工会组织的账户,都被借来转移资金。同时,顾雏军及其控制的格林柯尔系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手法,如财务造假,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骗取、占用银行及供应商、经销商资金等,也与中科系、德隆系进行资本运营过程中的一些手段非常相似。 为投资者利益“驱使” 新京报:有说法称,证监部门在2005年5月,空调业进入旺季的时候查处科龙案是受特殊利益驱使? 办案人:顾雏军入主科龙电器后,格林柯尔系不顾实力四处扩张,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战线过长,资金吃紧,已经引起了有关学者、媒体、投资者和信贷机构等各方的持续、广泛关注。2004年下半年,工商银行(6.36,-0.22,-3.34%,吧)通过严格信贷管理,认定格林柯尔系企业为高风险公司,并确定了对该企业采取“只收不贷”的政策。2005年初,又有多家银行从防范自身风险出发,对科龙电器收缩了信贷规模,公司贷款总额从35亿元降为25亿元,危机已经初步显现。及时查处科龙,对遏制顾雏军恶意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另据中国证监会的查证,格林柯尔系企业于2005年1—4月偿还江西科龙被占用资金5.65亿元,顾雏军收购厦门等地多家上市公司的计划也被迫停了下来。 可以预料,格林柯尔的问题如果再拖后解决,顾雏军不断扩大的资本游戏和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造成的风险将更大,对金融市场、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会更大,因此我们及时在2005年5月立案查处,并没有什么特殊利益驱使,如果有利益驱使,那也是投资者的利益。 违法违规必绳之以法 新京报:对顾雏军案,有人主张对企业家原罪问题不应过分追求,你如何评价? 办案人: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由于法制的不完善,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偷漏税、造假、侵占国有资产等。这些问题甚至成为一些人暴富的前提和伴生物。对这些问题,有人主张全部“赦免”,一概不究,有人主张追收一些税收了事。 我们认为,证券市场作为公开程度高、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的地方,决不应该放纵欺诈、掠夺投资者行为的发生,不然,证券市场就会成为一个犯罪和欺诈盛行的场所。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新兴+转轨”阶段,要想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增大违法违规成本。 新京报:在证券监管部门看来,顾雏军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有值得理解和同情之处? 办案人:我们认为,现阶段,评价资本市场上企业运营者的行为是“情有可原”还是“罪不可赦”,主要看两条:一看不规范行为产生的环境和原因,是因法律制度滞后、情势所迫引起的自助行为,还是对行为违法性质已有清楚认识、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二看获得财富的方式和手段,是通过正常生产经营方式获得,还是一贯以使用欺骗、造假方式获得,并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证券监管部门在总结近年来监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归纳为4种类型:一是无知违规;二是惯性违规;三是被动违规;四是恶意违规。从科龙案件看,顾雏军等人显然是蓄谋已久的恶意违规,必须绳之以法,必须给广大投资者一个交代。 一些人打着民营企业家的幌子,为顾雏军开脱罪名、鸣冤叫屈,他们可曾设想,如果顾雏军这样肆无忌惮地掠夺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来养肥自己的企业,打造所谓的格林柯尔王国,其行为如不惩处,法律的公正性何在?数千万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将何以保护?被掏空的科龙何以成为“百年老店”?像格林柯尔这样的王国建立起来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吗? 全部工作人员都病倒过 新京报:查处顾雏军案,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办案人:与具体调查工作中遇到的被调查公司的阻挠相比,更大的困难来自于案件以外压力。当时的顾雏军头上罩着年度经济人物的光环,而且口口声声叫板,说自己丝毫问题都没有,我们必须用非常扎实的调查取证来说明他的问题,工作压力很大。 一些人甚至一些部门的同志认为,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的立案稽查是“科龙危机”的导火索,导致供货商、银行对科龙采取了限制供货、收紧贷款等措施,对科龙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地方经营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也有的同志认为,如果中国证监会不采取立案稽查的措施,可以让科龙慢慢消化历史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同时也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还有的同志甚至认为,对科龙案件的查处,是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打击。上述这些认识不仅严重干扰了对科龙及顾雏军一案的查处,同时在社会上还引起了一些不当猜测和议论。 因此在几个月的调查过程中,全部工作人员都病倒过,不仅因为是工作强度大,更因为巨大的心理上的压力。 新京报:你认为一些人产生上述想法和说法的原因是什么? 办案人: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在于:一是不了解事实真相,受到了顾雏军谎言的蒙骗;二是没有从大局出发来认识顾雏军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及时查处顾雏军违法违规行为的必要性;三是没有正确认识法制环境下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重要性。当然,也还有与顾雏军有利益关系的人因个人私利而不断制造“杂音”以混淆视听,以期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新京报:你认为查处顾雏军案有什么重大意义? 办案人:顾雏军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全面树立法律权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核心之义。不论此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希望归根到底都是法律和法治思想的胜利,都能全面深刻地体现出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规范发展的正面意义。(记者:高泽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