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债券利息要交税吗?
香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债券)条例》(第 64 章)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或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息或利润,可获豁免所得税。
在内地有同样税收优惠政策,但仅对国债债券利息收入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
- 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 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法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实施条例对其具体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
换言之,对由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家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且实行财政部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办法。在这种“代办”模式下,地方债信用等级接近于国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税法规定的债券利息免税收入扩围,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
注意事项
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实行自行申报管理方式,无须审批。
申报时须提交资料清单:
- 购买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 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可能有些朋友还会有这种情况,案例如:
问:美国银行香港分行欲通过中国内地银行购买中国企业债券,并可能派人来中国内地负责此项业务。客户问,美国银行香港分行从中国内地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如何缴税?是适用中美税收协定,还是适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
答:第一,银行香港分行通过中国内地银行购买中国企业债券时,如果专门派人来中国负责此项业务,一定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且代表美国银行香港分行进行购买债券活动。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除适用于第六款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十一条利息第五款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即适用营业利润的规定,应按25%的适用税率按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常设机构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在有证据证明,该常设机构未履行纳税义务、未登记、未申报情形下,也可指定支付利息方代扣代缴税款。
第二,如果美国银行香港分行不派人来中国内地负责此项工作,则在中国内地不构成常设机构。境外公司在中国内地取得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美国银行香港分行被认定为香港居民纳税人,另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中利息规定,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即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适用7%的优惠税率。此项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综上所述,美国银行香港分行在中国境内银行购买中国企业债券,如果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营业利润适用25%的税率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按照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由利息支付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美国银行香港分行如果是香港居民纳税人,其在中国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如果香港分行是常设机构,则其利息收入适用中美税收协定。
相信这些信息足够楼主了解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