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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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eVa 、Felix1978 、gofas
在公司的破产及清盘层面上,香港法院对于在其它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公司有司法管辖权,只要那些公司在香港有营业地点(Place of Business)。香港有这么多清盘案件,原因在于香港的经济发达,投资机会众多,又因邻近中国内地,很多中国内地的投资都由香港成立的公司持有,所以当这些公司发生纠纷或进行清盘的时候,往往会在香港提起诉讼,香港亦有足够的专业人士以提供支持服务。其它同样采用普通法系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因为地理问题,所以不太便利。加上中国内地及香港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公司投资内地公司可获优惠,故香港公司成为投资内地公司的首选。香港的司法制度虽完善,但仍有可进步的空间,由于法官人数不足,所以案件排期审讯需时,而公司法改革也需经历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