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或企业,都必须在开业后1个月内申请输商业登记,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在营业地点展示。
办理商业登记的业务,包括:
- 为了获利而从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
- 为会员提供设施、服务及专用处所,以便进行社交或康乐活动的会社;
- 所有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有限公司,不论其实际上是否有在香港经营业务。
- 所有在香港设有代表办事处或联络办事处,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业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论其有否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