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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进入正题,注册香港公司前你必须了解下面这些。
小心不专业的代理公司或欺骗客户的公司
一、注册香港公司全套资料通常包含:1、注册证书CI;
2、商业登记证书BR;
3、成立公司法定文件(NC1文件);
4、公司印章;
5、公司章程;
6、股票本;
7、董事会议记录册;
8、公文盒。
而半套资料缺少2、商业登记证书,商业登记证书有时候一份要几千块钱有时候几百块(今年2250港元),一些欺骗客户的公司会给客户报了全套的价格,但是却给客户办了半套资料。
半套资料有什么不好呢?半套资料可以说公司还不完全,只有半套资料是没办法办公司银行帐户的,半套资料的公司几乎只是挂名,没什么实质性的作用。
二、香港公司之后的年审也会有骗术:代理注册公司给客户的商业登记证是没有缴费的,因为客户一般都不懂,所以没去看商业登记证如果缴费的在页面最底部有打印缴费号码,和缴费金额。
三、内地注册的香港公司,选择代理注册公司的后期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客户的香港地址、香港电话、香港秘书都是代理公司(秘书公司)的地址,加入注册公司的服务不好,客户有很多与客户的邮件、买卖信息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年审、报税等各种事项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就会导致客户被罚款,上法庭的后果。
在这里建议想注册香港公司的朋友不要只想便宜,其实正规的代理公司(秘书公司)的费用也不是很高,如果条件允许的话,也建议客户到代理公司写字楼看看,最好选择年限是比较长的代理公司,因为曾经有代理公司骗了钱以后,公司的关闭了。
了解香港注册制度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准确了解香港公司的主要登记事项从以上香港注册登记的概况上看,香港企业注册事项非常简单,注册登记证书上,如何能知道其相关信息呢?
(一)注意公司名称内涵
上面已经提到香港公司名称可以自由选择,甚至包括商标等,所以我们应注意,香港公司来内地投资申报特殊名称时,不能以其名称推定其与某驰名商标或字号有关,而是按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相关授权文件。
(二)可以从商业登记证上判断经济主体的性质。
商业登记证上的“法律地位”一般有三种表述,“Body Corporate”即法团、“Partnership”即合伙、“Sole Proprietor”即独资经营。所谓法团,范围广泛,除合伙经营及独资经营外的经济主体都是法团,包括各种有限公司及根据香港某一特定法例规定而成立的法团等。
在香港,“公司”二字为通称。独资经营、合伙及法团等,都可被称为“公司”。甚至非营利性机构也可。只有有限公司一般须在所有文件上显示“有限公司”4字,但担保有限公司可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豁免显示。
我们在审查不同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时,应当注意有关“公司”是否有附加“有限公司”等字样。必要时应审查其注册证书、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若有)以及有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三)注意商业登记证的“业务性质”
因香港对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没有限制,所以商业登记证上“业务性质”的表述并无规范。且相关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并不受商业登记证中该“业务性质”表述的限制。只要合法,只要不违反该法团或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的细则,即可经营。所以从登记文件上,我们很难准确判断市场经济主体从事的行业类型。
(四)从委托公证文书了解企业情况
国内法规规定,香港投资主体在国内投资须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并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此时应注意,公证文件有五类:
(1)证明声明书,一般用于结婚、继承等;
(2)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一般用于个人或公司委托书、赠予、受赠等法律事务;
(3)证明法律事实,一般用于公司注册、董事会议等法律事务。此证明要委托公主人至政府公司登记处查册,查证属实。
(4)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一般不对原件的内容查证,仅为文件原件存在形式证明。
(5)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一般用于合约等。
从分类可以看出,我们在注册时要求提供的证明书,至少包括(3)(4)两类文书,证明书(3)内记录有完整的公司情况,包括注册证明书上没有标明的股东、董事等信息。最后应注意的是公证书还应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加盖转递专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审核转递工作与出具公证文书是不可分割的一体。另外由于香港公司为永久存续状态,即使清盘,也没有收回注册证书,为了知道投资主体是否仍存在,应审查证明文件是否在时效内(每年申领商业登记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备有所有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要时我们也可直接与其核对。
二、准确判断谁是能够代表香港经济主体的有权签字人
香港有限公司对外的法定形式并无统一法律规定,且公司董事会决定一切事项,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特殊权力的董事。一般来说,若有关合同是一份契据,则应加盖钢印。并按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由董事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签字;若文件是一份普通合同或其它文件,则由有限公司董事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按章程细则签字即可。文件的签署,亦可根据该公司发出的授权书,由该授权委托书所授权人签署。对香港文件的有效性来说,公章还是签字都是其次,重要的是文件的签署者是否具备妥当授权。因此为保险起见,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切签字文件,我们应审查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若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件涉及超越该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赋予董事会所能授权的范围,则须要取得在会员大会通过的授权。
对合伙来说,合伙人或其授权人是能够代表香港经济主体的有权签字人。
独资经营的有权签字人当然是独资经营者本身或其授权人士。
授权代表代表公司签名一般在长形条章内,章的内容为仅代表某某公司签章。如果没有带章,也可打印上述文字。
香港公司法定公司记录介绍
法人公司没有实体现象。如果有的话,就是公司的文件。公司文件的组合,反映公司的法人身份。当然,不同公司会产生不同分量的文件。自有公司法例以来,法例一直都规定每一法人公司须适当编整其记录。每一法人公司又有责任向公众人士提供有关该公司的一些资料。
法例的目的是:
(一) 保证公司成员可取得一些基本数据;
(二) 使公众人士在和法人公司交易时,了解公司的状况;
(三) 使负责管理公司的人等,有一定程度的管理责任;
(四) 使政府取得所需的数据,以便执行公司法例。
为上述目的,《公司条例》规定有三种措施。第一,每一法人公司必须在公司注册办事处内存放一些指定的记录供指定人等查阅。
其次,公司注册署长有职责搜集每一法人公司的记录。香港公司注册处署长(公司注册署长)的档案,主要包括每一法人公司所呈交的文件。每一档案可由公众人士查阅。
第三,除少数例外之外,每一法人公司必须向其成员及香港公司注册署长提供周期性的财务报告。
根据《公司条例》第二百八十二条,每一法人公司的账册和文件,在清盘时,均是公司、清盘人和注资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表面证据。
成员(股东)名册
《公司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须用英文编写一份成员名册,记录每一成员的下述详情:
(1) 姓名及地址;
(2) 成为成员日期;
(3) 终止为成员日期;
(4) 所持股份、每股辨别号码、每股应交或已交股本。
若华裔成员曾在股份转让文书之上用中文签署,或用其它方式表示选用中文名字,则成员名册内必须加上其中文姓名。
《公司条例》没有界定何谓“华裔”。事实上很难替“华裔”、“华人”等词语下定义。以中国地大物博,又有汉满蒙回藏及很多少数民族,很难说某族人是“华裔”,某族人不是“华裔”。若是以在中国出生为标准,难道在中国出生的印度人、美国人也算是“华裔”吗?另外,很多“华人”是在外国出生的,有的已是第三、第四代移民,再加上中外混血儿,问题复杂得不得了。在香港婚姻法例裹,也有同样的问题出现过。在香港《刘梁氏诉刘宝俊》一案,格朗珀斯大法官曾说:立遗嘱人是华人。我这样说是因为他有华人名字。谁是华人,可能就是根本没法解答的疑问。
若法人公司收回所发股份,代以股权证,则原持有股份的成员,必须在成员名册内除名,犹如已终止为成员。同时,公司须在成员名册内记录下列详情:
(1) 发股权证的事;
(2) 股权证所代表的股份、有关股份的辨别号码;
(3) 发股权证日期;
(4) 交回股权证的日期。
除做上述记录外,根据《公司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至(四)款,法人公司可将持有股权证的人士当作成员,登记在成员名册内。不过,若是这样做,法人公司可能须对任何人士因公司这样做而蒙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该等条款的字句又表示,若公司章程细则许可,法人公司可于股权证持有人交回股权证换取股份之后,毋须将该等人士登记为成员。
严格上来说,股权证不算是股份。一般做法,法人公司可将已发行的股份换以股权证,好让原股份持有人可自由转让股份,而毋须付厘印税和做转让股份手续。由于《公司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私人公司必须对其股份转让加以限制,一般相信,私人公司不可以用股权证代替股份。
根据《公司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二)段,已退出的成员的记录,可在成员退出之日之后三十年后销毁。
《公司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假若法人公司有超过五十名成员,成员名册必须以索引形式排列各成员详情。不然,公司可设一成员索引,以便随时能在成员名册内查阅任何成员的详情。
法人公司可在报纸上公告一次或多次封闭成员名册。封闭的总日数每年不得超过三十。如有需要,可将封闭期再延长三十日。封闭成员名册期间,任何人无权查阅成员名册,所有有关股份转让致令成员人士变动的资料,也不能登记在成员名册内。所以,封闭成员名册,其实是冻结公司的成员成分。通常公司会在召开周年成员大会或非常成员大会之前,封闭成员名册,避免因成员人士变动而对发出开会通告引起不便。同时,封闭成员名册也方便公司考核成员大会中的投票资格和票数。
按《公司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成员名册内的法定记录,属表面证据。故除非有人提出相反证据,公司须依成员名册行事。
成员名册内的记录若有谬误,法庭可依《公司条列》第一百条下令更正。但只限下列情况:
(1) 若有某人的名字被错误加载成员名册内,或是被遗漏。
(2) 若是在登记新成员或是替旧成员除名等事情上有所延误。
公司或其成员或任何受损害人士可向法庭申请下令更正成员名册。
由于《公司条例》第一百条只提及登记或遗漏登记成员名字,不知道法庭是否可根据该条下令更正成员名册内成员名字以外的其它详情,例如股份数目、有效日期等等。援引麦克纳顿勋爵在《特雷弗诉惠特沃思》一案所说,似乎法庭不可以下令更正其它详情。同时,除非有法庭命令,公司似乎不可以擅自修改成员名册。
《公司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一切明示、默示或推定信托关系详情,均不可以记录在成员名册内。所谓信托关系,最明显的例子,莫如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其实是另有真正受益人。这条所规定的就是禁止法人公司在成员名册内记录真正受益人的详情。但这并不表示公司毋须顾及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在《布雷德福银行有限公司诉亨利?布里格斯父子有限公司》一案,一公司股份持有人将其股票存放在一银行作为透支保证还款的抵押。银行立即通知发行股份的公司,称已取得有关的股票。后来,发行股份的公司因有关股东没有依催缴股本通知缴交股本,要对有关股份采取扣封行动。英国上议院法庭认为,因为发行股份的公司事先已知行对有关股份有权益,故发行股份公司不能抢先在银行之前扣封股份。换句话说,公司受银行所发的通知的约束。
董事及公司秘书名册
《公司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须编制一份董事及公司秘书名册。
名册必须记录每一董事之下述详情:
(1) 姓名及从前所用姓名(华裔董事必须附加中文姓名);
(2) 任何别名;
(3) 惯常住址(若无永久住址,可用酒店地址,但邮箱号码则不可);
(4) 国籍;
(5) 职业(须附足够详情透露有关职位的职责);若无职业,说明其它董事职位;
(6) 若有香港身份证,其身份证号码。
有些法人公司可由法人团体出任董事。若有这情况,有关法人团体的名称及注册或首要办事处地址,须记录在名册内。交替董事的详情,也应如一般董事一样,记录在董事及公司秘书名册内。
根据《公司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十款(甲)段,若董事会惯常听取某人的指示行事,该人亦视为是公司董事,其详情亦须记录在董事及公司秘书名册内。由此,控股公司可被视为是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同时,持有大多数投票权的私人股东,也可能被视为是公司的董事而要登记在董事及公司秘书名册内。
关于公司秘书,董事及公司秘书名册内必须有下列记录:
(1) 公司秘书或联席公司秘书的姓名及以前所用姓名,但毋须附加中文名字。
(2) 惯常住址(若无永久地址,酒店地址亦可,但邮箱号码则不可)。
若公司秘书是一法人团体,须记录该法人团体的名称及注册或首要办事处地址。若公司秘书是一非法人团体商号,可登记商号名称及其首要办事处地址。
法人公司每一董事及公司秘书有责任向其公司提供足够详情,以便公司编写董事及公司秘书名册。
债券持有人名册
若法人公司发行不得由手传转让的债券,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条例》第七十四A条编制一份有关债券持有人的名册。该名册必须记录每一债券持有人的下列详情:
(1) 姓名及地址;
(2) 成为债券持有人之日期;
(3) 终止为债券持有人的日期。
华裔债券持有人的名字,必须用中英文填写。法例并无说明,在甚么时期之后,已退出的债券持有人的记录可以销毁。从条文的字里行间分析,若法人公司发行几次不同的债券,则每次发行的债券须设一债券持有人名册。
抵押登记册
《公司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每一法人公司,包括海外公司,须编制一份抵押记录册。记录册须载有所有牵涉有关公司财物的抵押,包括浮动抵押。记录册内的详情,包括:
(1) 被抵押的财物的简要说明;
(2) 抵押的金额;
(3) 若适用的话,抵押受益人的名称。
在这条,《公司条例》没有界定何谓抵押。比对上来说,《公司条例》第八十条所指要向公司注册署长登记的抵押,只限由公司订立的抵押。由于这第八十九条没有对应在抵押记录册内记录的抵押作任何说明,这裹只可以假定记录册必须包罗万象,而不限于由公司订立的抵押。在《有关戈登》一案,法庭曾经指出,若诉讼人将一笔款项放入法庭作为官司败诉赔偿对方诉讼费用的担保,则该笔款项视为一种质押。相信若法人公司将款项放入法庭作担保,亦须在其质押记录册内作适当记录。
根据《公司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每一法人公司必须有适当会计账簿记录下列事项:
(1) 公司所有收支,及收支事项。
(2) 公司所买所卖一切货物。
(3) 公司的资产及负债。
但这条没有说明怎样才算是适当会计账簿。
同条例第二百七十四条称,法人公司清盘,若有发现在清盘前两年内,没有编制适当会计账簿,则该公司每一高级职员可被判有罪。
《公司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又称,除非会计账册载有下资料,否则不视为已编制有适当会计账册:
(1) 所有收支款项和有关收支事项的逐日记录。
(2) 资产和负债记录。
(3) 如有货物买卖,有关货物买卖的报表,即:
(a) 在每一财政年度点存的货物;
(b)(除零售交易外)售出和引进的货物数量和名称;
(c)(除零售交易外)与该公司交易的货物购买者和出售者。
特别要留意,《公司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又称,除非法人公司的会计账册可以解释一切有关交易,并对公司的状况提供一公正真确的景象,该公司不视为已有适当的会计账册。当然,所谓提供公正真确的景象,只是适当会计账册的条件之一。理论上,即使公司的会计账册可以提供公正真确的景象,公司的会计账册也未必是适当的。
最后,《公司条例》规定,法人公司每一年度的会计账册和有关文件,必须保存七年。
公司会议记录
《公司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每一法人公司,必须编制成员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毋须用英文编写。但某些会议记录须交公司注册处存案。若不是用英文编写,则有关会议记录必须附以认证的英译本。
已登记抵押的文件的副本
每一法人公司必须依据《公司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保留所有已登记抵押的文件的副本,以便公众人士查阅。
保存公司记录
即使法人公司已经解散,有关公司记录必须保留起码五年。因为《公司条例》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声称,曾保管有关公司文件记录的人士,在公司解散五年之后,可毋须对有关文件记录负任何责任。
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式介绍
香港的公司法例允许公司对其股本以某种方式作出变更。此类变更方式大多旨 在使公司精简其资本结构,并经常在公司重组的过程中采用。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变更方式
1、 授权股本的增加
根据法例,如果公司章程细则允许,公司可通过普通决议案增加其授权股本。 公司可以将新增加的股本划分为任何面额的股份;新股份可以是普通股、优先股或股息延取股。在章程细则中,也可能规定增资须经特别决议,或者禁止增资。
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禁止增资或没有对增资作具体规定,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然后并增加其授权股本。
公司在增资决议通过的十五天之内须通知公司注册署。该通知必须包括股份种类的细节或有关发行条件。
2、 股份的合并或再划分
根据规定,公司可经特别决议案将其原有的股份合并为较大票面价值的股份,也可以把股份划分为较小票面价值的股份。例如,公司可把每股一港元的股份合并为每股十港元的股份,或者把每股十港元的股份划分为每股一港元的股份。
公司必须在通过此类决议案的一个月之内以指定格式通知公司注册署。
3、 实缴股本与股票的转换
公司可将其实缴股本全部或部分转为股票或将股票再转为任何种类的实缴股本。新资本须以规定种类的股份形式发行,并且可在其后由公司转为股票。股票持有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并且与创始股份股东受同样的规则调整。
公司必须在通过此类决议案的一个月之内以指定格式通知公司注册署。
4、 未发行股本的取消
公司可通过成员会议(股东会)的普通决议,取消其尚未发行的授权股本。该决议在作出一个月之内应通知公司注册署。
资本的减少
1、 对公司购买其股份的限制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买回其股份(股份回购)。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因为在清盘的情况下,公司的财产在支付股东之前应用于支付债权人,而股本对债权人来说是有效的缓冲基金。股份如被公司购回,则成为公司的财产和责任,将相互抵销,实际上无异于减少股本。
2、 减少股本的方式
法律允许公司根据其章程细则的规定减少其股本,但是须通过特别决议并由法院确认方为有效。相关法例允许公司以任何形式减少其资本,特别提及以下三种方式:
(1) 取消未缴股本
这种方式是取消或减轻股东有关其未缴股本的责任。在公司股份尚未完全缴付时已具有其所需的足够实缴股本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取消部分或全部未缴股本来减少股份的票面价值。例如,如果公司有面值一股十港元的股份,其中每股实缴股本五港元,可取消全部未缴部分并将股份面值降为每股五港元。但是,公司不可将未完全缴付的股份视为完全缴付的股份。
(2) 取消部分实缴股本
这种方式要求取消亏损的实缴股本或公司资产未能反映的实缴股本。由于累积的亏损导致公司股本不再完全由其资产反映,对公司债权人,可能产生有关其利益受保护程度的误导。在此情况下,公司取消其资产未能反映的实缴股本部分以反映其真实情况。这种方式可和上述取消或减少未缴股本的方式一起运用或单独运用。
(3) 偿还实缴股本
公司可能因缩小经营而不需要如同以前的实缴股本全额。在此种情况下,可降低其实缴股本金额,并以现金向股东支付差额。在减资后,股份的面值将相应降低。
在上述(1)和(3)的情况下,减资造成了公司债权人部分丧失可预期的在公司清盘中的可得资金。有鉴于此,法例规定债权人应有反对减资的机会,除非法院认为有关情况不必如此要求。因此,公司应准备债权人名单,广告以便补缺,并取得他们对减资计划的批准。
如果债权人反对减资,而公司未支付其应付债权人的款项,法院可要求公司全额提供该款项。然而,如果双方对该款项数额有争议,法院可进行调查并要求公司提供作为调查结果而确认的数额。该程序与公司清盘时法院采取的程序类似。只有在所有债权人均表示同意,或者公司欠不同债权人的债务已经清偿或担保,法院才会批准公司的减资。作为对债权人的另一种保护,法例规定公司职员如有意隐瞒债权人姓名或债务的全部数额,或支持和教唆此类隐瞒,将受到罚款和监禁的处罚。
香港公司不可直接在内地挂牌经营。因为香港公司相对于内地是境外公司,是不允许在内地经营的,平时所见的在大陆的“港企”,都是另外成立了外商独资公司或以别的形式实现内地经营的。香港公司不可以开立人民币账户,在内地开设的离岸账户属于外币账户,不可存取现金,有这个限制同样是因为香港公司境外企业的性质,对于有大量人民币款项进出的业务,则不适合通过香港公司来开展操作。如果详细了解,楼主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