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案
正文:
根据《公司条例》第119条,香港公司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案应作记录,然后由主持大会的主席签署。除非另有相反的证明,否则由主席签署的决议案将被视为公司已正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也被视为符合《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条例》,董事可以利用签署决议的形式开会,如果应该出席会议的董事在决议上签署,则被视同已经开了董事会。公司章程细则可以规定董事可以不同的决议上签署,只要每个董事所签署的决议内容相同,这种情况也等于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也就是说,董事不必在同一份决议上签署。这样,尽管董事因事外出不能前来开会,采用此方法也可以达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目的,以便公司的紧急事务得以解决。
此外,董事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把决议案送给公司,只要决议是由有关董事真实地签署,在法律上,该等传真的决议案仍然有效。尽管已有判例确认传真的效力,但为避免争议,公司章程细则最好对该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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