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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来源地征税是有原则的,海外利得税是必须要通过申请的。贸易的来源地是否来源于香港,一句话,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征税,而源自香港以外地区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因为整个判定是根据业务的整体来看,以全部事实来研究,分析的,不是单看一个要素,这里提供的只有一个一般原则参考,具体行业如地产,股票等则适用属地原则不在范围内:
一般原则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征税。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征税。
-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征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 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征税或完全不须在港征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离岸豁免(海外利得)申请的资料准备
首先要准备的是一份香港公司的贸易流程说明,即把整个贸易操作的流程写下来,告诉税务局你们的整个业务操作不涉及香港发生,包含的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 公司的营业地点在哪里
- 客户(买家、卖家)是否是香港企业
- 合同是否在香港签订
- 货运是否有经过香港报关
- 收付款的结算方式
对于海外利得的申请,税务局可能发出反对,很重要一点需要你们公司把日常业务操作中的所有相关单据保留好,包括:参加展会的门票,收入支出发票,报关单据等贸易操作中产生的单据。这样可以保证之后的税务反对回复更顺利的申请下来。
最后在申请离岸豁免时,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需要作出广泛考虑。正确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实。换言之,我们须考虑一切有关事实,而并非单单考虑某一个要素,你具体提出申请前,建议征询专业会计师的意见。
1、供应商或客户均不是在香港;
2、订单签署不在香港;
3、货物不经香港,不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在香港没有实体办公室及聘请香港员工;
5、在香港没有任何经营交易纪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