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都要缴纳利得税:
-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
-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前两项条件比较明确了,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 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 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