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7.8),国家财政部公布,加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力度,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同时扩大试点范围,对农村金融税收实施优惠政策,以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 财政部表示,继续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13年拨付补贴资金41.05亿元人民币。 同时实施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税负。对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县域以下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实行3%的营业税率;并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对符合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